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6.01
  • 實施時間:2000.06.01
辦法全文,修改意見,修改情況的匯報,辦法(草案)的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職業教育的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舉辦或合作舉辦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為職業教育機構)。鼓勵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華僑和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形式舉辦各類職業教育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學用地、師資、教育信息、校辦產業的稅收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
公辦職業學校,經批准可以與社會力量合作辦學。
第六條 舉辦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
設立、變更和終止職業教育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註銷手續。
第七條 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職業教育,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條件,舉辦或聯合舉辦職業教育機構,或委託職業教育機構辦學。
聯合辦學或委託辦學的,應當簽訂契約,明確經費、師資、設施、專業設定、教學管理等內容。
第八條 職業教育應當適應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改革辦學體制,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推進高等職業教育,促進初、中、高等職業教育相銜接,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建立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中等職業教育結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合理擴大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設定專業,引導國中畢業生報考職業教育學校,促使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協調發展。
第十條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省統籌規劃,通過合理配置現有教育資源和新建高等職業學校組織實施。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從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中招生。
高等職業學校專科畢業生,經過一定的選拔程式,可以進入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
第十一條 普通中學可以開設與當地生產有關的實用技術課,對學生進行實用生產知識教育;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初等職業教育。
第十二條 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產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面向社會開展多種職業培訓。職業培訓應當把技術革新、實用技術推廣作為重要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制度,對新錄用的人員進行從業前培訓,對職工進行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農村職業教育投入,落實農村職業教育機構的實習基地,並在項目、資金、信息、技術、師資、教學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開展農民技術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當開展適合當地民族特點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對於報考艱苦行業(工種)和農業專業的考生,可以適當放寬入學條件,中等職業教育的部分專業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學生可以憑國中畢業證書免試入學。
對志願學農的學生適當減、免學費或設立專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 對回鄉從事農業生產的中、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取得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在貸款、項目承包、提供技術、興辦企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對殘疾青少年適當開展職業學校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教育機構應當接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
第十八條 對服刑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職業教育,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教育規劃。
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並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憑學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 職業教育機構在對學生進行職業知識、職業技能教育的同時,應當加強思想品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二十條 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實驗室、實習工廠和實習基地建設,強化學生技術操作、直接上崗能力的教學和訓練,為生產服務崗位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依法保護職業教育機構的合法財產,逐步擴大其在辦學形式、專業(工種)設定、教學計畫制定、教材選編、教師聘用、教學活動組織實施、經費使用以及招生、基本建設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職業教育機構的學生學業期滿,經所在教育機構考核合格,由職業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或培訓證書。
職業教育機構的學生,需申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需從事一般非農產業工作的,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就業。
凡從事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以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個體工商經營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用人單位聘用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有關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對已聘用人員進行培訓。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勞動就業市場需求預測工作,強化對職業教育畢業生就業的規劃、協調、管理、服務職能,採取多種形式,為畢(結)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和求職場所。
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同社會有關機構、用人單位聯繫與溝通,做好對學生的就業指導、就業諮詢和推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其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逐步改善其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辦好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各類高等學校應當根據需要為職業教育培養培訓教師。職業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師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學歷層次、專業水平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技能人員擔任職業教育機構的兼職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十七條 職業教育機構的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可以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技術職稱。文化課教師因工作需要改任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在評聘其他技術職稱時,其擔任文化課教師期間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專業工作年限。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勞動、財政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業情況、人均培養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擬訂和調整各級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職業教育機構應當酌情減免學費、給予補助或提供貸學金,對品學兼優學生和國家特殊需要或艱苦行業專業的學生應當提供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省級財政應當在教育事業費中單列職業教育專款;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安排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扶持當地職業教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科技開發、技術推廣等經費中,安排一部分用於農村職業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制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三十條 依法開徵的教育費附加,應當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劃出的比例由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職業學校進行基本建設、購置教學設備和發展校辦產業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減輕職業教育機構的負擔。對不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職業教育機構有權拒絕繳納。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及境外組織和個人對本省職業教育捐資助學。捐助資金可以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設立發展職業教育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機構的辦學條 件、教學管理、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評估。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生工作加強管理和監督,查處虛假廣告行為。禁止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
第三十五條 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經費籌措,職業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和建設,職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培訓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職業教育的教學實踐、教材建設,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科研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捐資助學、提供貸款、提供教學設備和條件、優先安排征地和基建計畫及輿論宣傳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撤銷;非法招生的,責令其退還所收學費,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23日下午分組審議了《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大多數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法規室逐條認真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現將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與第四條的部分內容重複,職責不清。法工委、法規室認為,關於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教育工作的管理職責,政府已作明確劃分,法規中不宜再作規定。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計畫,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二、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我省在職業教育方面應體現開放政策,鼓勵外資、僑資辦學,並給予實在的優惠政策。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本省舉辦或合作舉辦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為職業教育機構)。鼓勵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華僑和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形式舉辦各類職業教育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學用地、師資、教育信息、校辦產業的稅收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一、二款)
三、關於初等職業教育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利於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普通中學可以開設與當地生產有關的實用技術課,對學生進行實用生產知識教育;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初等職業教育。"(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
四、關於農民技術資格培訓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含義不清,第十七條的設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有牴觸,政府和有關部門無權在貸款、承包土地方面給予扶持。法工委、法規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關於積極實行農科教結合,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通知》(國發[1992]11號)的規定,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修改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開展農民技術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一款)"對回鄉從事農業生產的中、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取得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在貸款、項目承包、提供技術、興辦企業等方面給予扶持。"(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
五、關於勞動預備制度問題
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可操作,就業證書制度應逐步推行;有的委員則提出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也必須接受職業教育。法工委、法規室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的規定,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主要對象是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人員的培訓工作,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已規定由市縣政府在農村開展農民技術資格培訓。因此,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不再作修改。另外,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並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在第二款中增加設定:"個體工商經營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開業手續。"(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六、關於職業教育概念問題
有的委員建議增加一款,界定職業教育的概念。法工委、法規室認為,國家職業教育法已對職業教育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建議實施辦法不再作出規定。
七、關於職業教育經費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在草案中不宜對財政支出作剛性的規定,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長用於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法工委、法規室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的規定,建議予以保留。
八、關於具體條文的修改
(一)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辦職業學校,經批准可以與社會力量合作辦學。"(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三款)
(二)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修改為:"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產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面向社會開展多種職業培訓。職業培訓應當把技術革新、實用技術推廣作為重要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制度,對新錄用的人員進行從業前培訓,對職工進行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培訓。"(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
(三)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並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志願學農的學生適當減、免學費或設立專業獎學金。"(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四)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修改為:"職業教育機構在對學生進行職業知識、職業技能教育的同時,應當加強思想品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
(五)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中增加規定,作為第一款:"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
格證書制度";並將"職業教育機構的學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職業資格考核"修改為:"職業教育機構的學生,需申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此外,還對一些條文的文字和次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意見和草案建議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主任會議決定由法工委、法規室根據委員們審議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法工委、法規室認真逐條研究委員們的意見,並會同教科文衛工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學習借鑑外省的職業教育立法經驗,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草案修改中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職業教育主管部門的職責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增加設定政府對職業教育工作領導的內容,並界定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此,根據職業教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制定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計畫,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並增加一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規劃、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管理以學歷教育為主的職業學校及其他職業教育機構,負責學校布局、教學業務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和學歷認定等工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管理;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和就業指導工作。財政、價格、計畫、經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教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關於職業教育體系問題
有的委員建議對我省職業教育體系作出明確規定。法工委法規室認為,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職業教育現
狀和發展及教育資源的配置等情況,應以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因地制宜地發展初等職業教育。同時應在法規中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具體措施。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職業教育應當適應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改革辦學體制,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推進高等職業教育,促進初、中、高等職業教育相銜接,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建立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並相應增加四條規定:(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中等職業教育結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合理擴大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設定專業,引導國中畢業生向職業教育合理分流,促使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協調發展。"(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省統籌規劃,通過合理配置現有教育資源和新建高等職業學校組織實施。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從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中招生。高等職業學校專科畢業生,經過一定的選拔程式,可以進入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三)"普通中學應當開設與當地生產有關的實用技術課,對學生進行實用生產知識教育。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初等職業教育,將初等職業教育作為九年義務教育的組成部分,納入當地義務教育規劃。"(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四)"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多種職業培訓。職業培訓應當把技術革新、實用技術推廣作為重要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關於農村職業教育發展的問題
多數委員提出,我省應當大力發展農業方面的職業教育。法工委、法規室認為,我省農村職業教育發展緩慢,是職業教育中
的薄弱環節,與農村和農業在我省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極不相稱,必須強調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建議增加和細化政府在扶持發展農村職業教育的職責,將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農村職業教育投入,落實農村職業教育機構的實習基地,並在項目、資金、信息、技術、師資、教學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同時,對志願學農的學生不僅給予適當減免學費、放寬入學條件,而且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對回鄉從事農業生產的中、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取得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貸款、提供技術、承包土地、興辦企業等方面給予扶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關於對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職業教育問題
法工委、法規室認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是社會特殊群體,為貫徹改造和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提高其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使之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應當加強對這部分人員的職業教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對服刑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職業教育,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教育規劃。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並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憑學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五、關於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及權利保護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應加強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教學管理、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評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生工作加強管理和監督,查處虛假廣告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法工委、法規室認為,在加強管理的同時,應注意保護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尤其要相應擴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的辦學自主權。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依法保護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設施和辦學自主權,逐步擴大其在辦學形式、專業(工種)設定、教學計畫制定、教材選編、教師聘用、教學活動組織實施、經費使用以及招生、基本建設等方面的自主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勞動預備制度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的意思含混不清。法工委、法規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需從事一般非農產業工作的,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就業。凡從事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在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後,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七、關於職業教育師資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我省職業教育師資缺乏,是制約我省職業教育發展的一個問題,在草案中應對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問題作出規範。因此,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其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辦好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各類高等學校應當根據需要為職業教育培養培訓教師。職業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師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學歷層次、專業水平和實踐能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八、關於職業教育的經費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對企業的職業教育經費作硬性規定,容易造成企業負擔過重。法工委、法規室認為,根據職業教育法的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因此,建議刪除草案第三十二條。
法工委、法規室認為,目前我省尚未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是否開徵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必在法規中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三十條。
此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法工委、法規室對草案中部分重複國家職業教育法的內容作了較多的刪改,對條文的文字、次序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教法》)於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職教法》確定了職業教育的重要戰略地位,確立了職業教育的體系,規定了各有關方面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職責和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措施。為了保證《職教法》的貫徹落實,我省根據《職教法》確定的原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若干重要方面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很有必要。建省以來,我省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在探索中積累了豐富了經驗,但是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社會上包括在一些領導同志中依然存在著不重視職業教育的現象,對職業教育地位和作用沒有應有的認識;二是職業教育發展很不平衡,尤其是面向農村和農業服務的職業教育的發展還很薄弱;三是職業教育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及學校運行機制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四是國家關於初、高中畢業生必須經過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才能就業的規定還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五是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特別是專業課教師隊伍建設還不適應需要;六是企業和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職業教育還遠遠不夠。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省制定切實可行的促進職教改革與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制定《實施辦法》的依據是: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1996年《職教法》頒布,接著原國家教委、國家經貿委、原勞動部作出《關於實施〈職業教育法〉加快發展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批轉了勞動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這些重要的法規和檔案,為我省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政策基礎;另外,吉林、江蘇、安徽等省頒布的《職教法》實施辦法,為我省制定《實施辦法》在一些方面提供了參考。
二、起草《實施辦法》的主要過程
《職教法》頒布後,1997年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座談會要求各省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實施《職教法》的地方性法規,我廳於是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著手起草《實施辦法》,並申請立項。初稿出來後先後3次在廳處室、教育系統有關單位徵求意見並進行修改。1999年省里把制定《實施辦法》正式列入當年立法計畫後,我廳再次進行修改。1999年7月我廳將《實施辦法》送審稿報送省法制局審查。
送審稿經省法制局印發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農業廳等部門和部分市、縣徵求意見並審改後報省政府,由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修改。2000年3月3日,送審稿經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獲得原則通過,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意見修改後形成了現在的《實施辦法》草案。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和境外組織及個人辦學
舉辦職業教育是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重點,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和境外組織及個人在我省舉辦職業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對此作了規定,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在辦學用地、師資、教育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至於設立各級各類職業教育機構的條件、設立和終止的審批辦法,因為一方面在《教育法》、《職教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及教育部的幾個規章中分別作了規定,另一方面,我省正在調研起草的《海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對舉辦不同層次的學校的審批辦法將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因此,《實施辦法》第七條對此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即"設立、變更和終止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二)關於向農業職業教育傾斜
十五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黨都要高度重視農業和農村工作,中央從1998年以來連續召開多次農業和農村工作會議,都強調把農業發展置於國民經濟的首位,把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作為整個國民經濟工作的重點,各方面都要關心、支持農業和農村工作。我省熱帶高效農業的發展歸根結底要依靠服務農業的各類專門人才和農業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提高,在規劃和指導職業教育發展時,為農業和農村服務應作為重點。而現在我省農業職業教育發展嚴重滯後,必須採取傾斜政策。因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要重視發展農村的職業教育;第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經費投入上向農村職業教育傾斜,並解決農村職業學校師資、教學設備、實習基地等方面的問題;第十七條規定對志願學農的學生適當減、免學費或設立獎學金;第十八條規定對學農專業的考生可適當放寬入學條件。
(三)關於在農村中學推行"綠色證書"教育和面向農民開展"綠色證書"培訓
國務院《關於積極實行農科教結合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通知》(國發[1992]11號)中明確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技術員職稱制度和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制度。"在農村中學推行"綠色證書"教育,就是在保證執行國家教育課程計畫的前提下,不加大授課總量,調整部分教育內容,對學生進行-定的現代農業技術教育,為學生將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創造必要條件。面向農民開展"綠色證書"培訓,是因地制宜地向農民傳授現代農業技術,提高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本領。為推動"綠色證書"制度在我省的實施,在《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中作了規定。
(四)關於建立勞動預備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明確指出,從1999年起,在全國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以初、高中畢業生為主的新生勞動力,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並嚴格實行就業準入控制,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或學習期滿,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就業。實行勞動預備制度,使新生勞動力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後再進入就業崗位,對於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調節勞動力供求,緩解就業壓力具有積極作用。為保證勞動預備制度在我省的順利實施,《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對建立勞動預備制度作了規定。
(五)關於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可以同時評聘教師職務和其他技術資格
目前,由於職業教育師資來源比較單一,職業教育師資的培養培訓制度還不完善,職業教育師資特別是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數量不足,專業素質和職業技能亟待提高,嚴重製約著職業教育質量的提高。為積極支持並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從企業和事業單位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或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根據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可以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技術職稱",並對文化課教師改任專業課、實習指導課教師後,在評聘職稱中其前後工齡的效用作出規定。
(六)關於企業職業教育經費
《職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為確保企業履行法定的職業教育責任,參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如安徽省規定"企業依法承擔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可按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安排",《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全年工資總額的1.5%的資金用於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的職業教育",並在第三十九條對這項經費的落實作出規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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