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

《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7年12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時間:  2017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瓊人社發〔2017〕357號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規範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強化醫保控費作用,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在國家尚未出台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前,我省醫保支付藥品暫按此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暫行標準
一、公立醫療機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網上採購中標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以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中標價為準;網上採購直接掛網的藥品,醫保支付價格以實際採購價格為準,但不得超過採購平台掛網報價;公立醫療機構網下採購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以藥品的實際進貨價為準;帶量採購的藥品按實際採購價格支付。
二、非公立醫療機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採購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中標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以藥品的實際進貨價加15%上浮,但不得超過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中標價格加15%上浮;採購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直接掛網的藥品,醫保支付價格以藥品的實際進貨價加15%上浮,但不得超過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直接掛網報價加15%上浮;網下採購的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為藥品的實際進貨價加15%上浮,但不得超過本統籌區同級公立醫療機構的採購價加15%上浮。
三、通過國家談判進入2017年版國家藥品目錄的36種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精神執行。
四、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醫保支付標準以藥品實際進貨價格為準,但不得超過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
五、駐瓊部隊醫院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參照公立醫療機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執行。
六、本暫行標準所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
七、本暫行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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