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省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在奧運會、青奧運會、全運會等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體育比賽中爭創優異成績,為國家和海南爭光,促進我省競技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2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競技體育在奧運會、青奧運會、全運會等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體育系統各級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
第二章 運動員獎勵
第三條 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獎勵。
一、運動員通過預賽、資格賽獲得奧運會參賽資格獎勵10萬元/人。
二、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名次,除國家給予獎勵外,我省再按照“海南省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標準”給予獎勵(附屬檔案1)。
第四條 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青少年比賽獲得獎勵名次,按照海南省代表國家獲國際青少年比賽成績獎勵標準(附屬檔案2)執行。
第五條 運動員代表海南省參加全國比賽獎勵。
一、運動員通過預賽、資格賽獲得全運會比賽資格獎勵1萬元/人。
二、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獲得獎勵名次的,按海南省參加全國比賽成績獎勵標準(附屬檔案3)執行。
第六條 運動員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其獎金按取得相應名次獎勵並按世界比賽、亞洲比賽、全國比賽第一名獎勵標準的60%累計獎勵。
第七條 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多項獎勵名次或創多項紀錄,按所獲名次或創紀錄的獎勵標準累計獎勵。
第八條 2人以上(含2人)組成的單項比賽,按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給予運動員每人1份獎勵。
第九條 集體(團體)項目在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按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給予主力運動員每人1份獎勵;非主力運動員按獎勵標準的60%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在個人項目比賽中既排列了個人獎勵名次,又以個人比賽成績累計加分重複計算出團體、個人全能的名次,不作為獲獎名次評獎。
第十一條 運動員身份兼助理教練的,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章 教練員獎勵
第十二條 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給予培訓成績獎。主教練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總教練按該項最高1名主教練獎勵標準同獎。
第十三條 主教練所培訓的運動員在比賽中多人多項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主教練與運動員同獎;並累計給予獎勵(2人以上的單項以項計算)。
第十四條 多名教練員共同培訓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副教練(含專職體能教練)按主教練獎勵標準的7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練按主教練獎勵標準的5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五條 總教練任滿3年(含)以上的,享受獎勵標準的100%;滿2年(含)不足3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50%,滿1年(含)不足2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25%,滿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10%。其它現任教練員培訓獲獎運動員滿2年(含)以上的,享受獎勵標準的100%,滿1年(含)不足兩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70%,滿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50%,不足半年的,享受獎勵標準的30%。
第十六條 省級訓練單位前一任主教練所培訓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全運會決賽資格、各類比賽獎勵名次或創紀錄,培訓獲獎運動員滿兩年(含)以上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35%;滿1年(含)不足2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25%,滿半年(含)不足1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10%。
第十七條 所培訓的運動員通過預賽、資格賽獲得奧運會、全運會參賽資格,教練組按參賽項目運動員標準給予1份獎勵,多人多項獲得參賽資格的累計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教練員身份兼運動員的按教練員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各市(縣)訓練單位(含中國小校、業餘體校、體育工作隊)向上一級運動隊輸送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奧運會全運會決賽資格、各類比賽名次或創紀錄時,給予輸送單位直接培訓該運動員的主教練輸送成績獎;培訓時間滿2年以上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35%;滿1年不足2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25%;滿半年不足1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15%;不足半年的,享受運動員獎勵標準的10%。
第二十條 各市(縣)訓練單位(含中國小校、業餘體校、體育工作隊)向省級訓練單位直接輸送優秀運動員的給予輸送教練員獎勵。輸送集訓運動員1000元/人、試訓運動員1500元/人、正式運動員3000元/人。(集訓滿1年以上獎勵1000元/人;由集訓轉試訓、正式運動員按相應標準補足差額)。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 奧運會、全運會獎勵經費,由訓練單位於運動會結束後申報,經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獎勵經費,由省財政按標準撥付。
第二十二條 其它各類年度重大比賽獎勵經費,由獲獎運動員、教練員所在訓練單位,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和程式報省財政廳,列入下年度單位預算,經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審核後發放。
第二十三條 輸送獎的獎勵由省級訓練單位於每年年底,向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報送相關材料,經審核後,列入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下年度部門預算予以發放。
第二十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等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好或受到處分的,經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及相關單位批准,視情況可扣減部分或者全部獎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獎勵的國內外各類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範圍:
一、國際比賽。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含世界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盃賽、世界運動會、亞運會、青奧會、亞洲錦標賽(含亞洲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含世界青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少年錦標賽(含世界少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含亞洲青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亞洲少年錦標賽(含亞洲少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
二、全國比賽(由國家體育總局或全國性單項協會主辦的比賽)。
全運會、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含中國業餘高爾夫球巡迴賽總決賽、全國沙灘排球巡迴總決賽)、全國冠軍賽(含全國業餘高爾夫球希望賽總決賽、全國沙灘排球年度積分總排名)、全國青年錦標賽和冠軍賽(含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錦標賽A組、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冠軍賽A組)、全國少年錦標賽和冠軍賽(含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錦標賽B組、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冠軍賽B組)。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教練員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內外比賽不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比賽獎勵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的獎勵名次。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和全國紀錄是指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亞洲單項運動協會和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批准的紀錄。
第二十八條 優秀運動員所在單位可按實際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不含輸送教練)獎金總額的25%申報獎勵經費,用於獎勵為運動隊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綜合保障有功人員。
第二十九條 優秀運動員所在單位可按程式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對在奧運會、全運會比賽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綜合保障人員給予相應的表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1998〕2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