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冒領養老金的,應當如數追回,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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