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海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全州國土資源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責任。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和提出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中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法規規章。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州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州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土地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按許可權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監督管理全州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監督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
(十五)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十六)負責全州征(占)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十七)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國土資源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執法監察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和違法案件。
(二)土地管理科(測繪管理局)。
編制實施全州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地質環境等綜合及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縣級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利用情況分析;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依法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相關項目規劃的審查;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省州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級土地利用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和利用;承擔省級土地利用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和利用;指導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指導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市場;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受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測繪資質證書、測繪作業及其他有關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三)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按許可權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礦區、重要礦種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承擔採礦權評估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組織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統計、分析;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指導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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