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關於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海事局關於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局關於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6-28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海事局關於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理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環保氣象
海船舶3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1-6-28

法規內容

為了有效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規範對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管理工作,根據《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定制度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辣匙尋
一、關於輔助船舶的自有問題
首次申報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海犁殼,在2012年12月31日前,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至少在數量上自有50%以上的輔助船舶。自有方式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為船舶所有人或者擁有船舶一定比嫌祖譽擊例的所有權且為船舶的實際管理人和經營人。其它輔助船舶可通過定期租船的方式實現使用船舶。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輔助船舶建造契約且正在建造的,視為已自有輔助船舶。
二、關於輔助船舶功能配備問題
擬申請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除應當按照《規定》和《細則》的相關要求配備輔助船舶外,對於輔助船舶的功能配備遵照以下原則:
(一)擬申請一級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可使用四艘輔助船舶布放圍油欄,其中,兩艘船舶用於拖詢殼帶圍油欄,另外兩艘船舶應當有足夠的空間存放和布放圍油欄。如果輔助船舶能夠實現單船布放圍油欄,則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帶船舶,但不減少輔助船舶的總數量要求。
對於施放收油機所需的輔助船舶,如果兩艘溢油應急處置船上裝置的收油機的收油能力滿足該單位資質要求的回收能力,則不再需要能夠施放收油機的輔助船舶;若不能滿足,則可用其它輔助船舶進行施放收油機回收油污作業。
對於溢油分散劑噴灑裝置所需的輔助船舶,如果兩艘溢油應急處置船已裝有兩套船上固定式噴灑裝置,則可在其它輔助船上放置另外兩套固定式噴灑裝置。
除了滿足上述圍控、回收和噴灑溢油分散劑三項基本功能外,考慮到近岸作業的需要,其它輔助船舶應當具備良好的機動性、低速航行下操縱的穩定性,以及較低乾舷。
上述輔助船舶可兼顧用於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運輸應急物資、輔助監視和臨時儲存油污水等功能。
(二)對於擬申請二級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六艘輔助船舶,分配原則應當按照一級單位的要求相應遞減,其中布放圍油欄的船舶至少為2組。對於擬申請三級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布放圍油欄的船舶至少為1組。對於擬申請四級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兩艘輔助船舶應當能夠兼顧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全部功能。
三、關於臨時替代措施
根據《關於印發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管理制度付提謎實施細則的通知》的要求,對於某一轄區或港口尚未具備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可以採取臨時替代措施。
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性,替代措施涉及的設備和人員配備標準和替代方式應靈活處理,但不改變船舶與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的要求。對於本轄區內港口沒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由直屬海事局指導轄區內各分支局協商確定替代措施的標準和方式;對於本轄區沒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可由本地直屬海事局牽頭商相鄰直屬海事局協商確定替代措施的標準和方式。採取臨時替代措施的,須報部海事局同意。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根據本地區發展的實際,積極鼓勵和引導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建設,並協調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發展給予支持。如本轄區或港口通過能力建設已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直屬海事局應以長期措施取代臨時替代措施。
四、關於代理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定
船方簽訂船舶榆雄雅污染清除協定的主體應當符合《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為了便於船舶簽訂協定,對於掛靠多個港口的船舶,可以由船方授權的代理人與各個港口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協定;或者由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代表其分支機構或聯鎖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船方授權的代理人應將授權證明材料報備部海事局,並予以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代表其分支機構或聯鎖機構簽訂協定的,應向部海事局提供說明材料。代簽協定的,協定責任主體仍為取得相應資質的船付蘭櫃連舶污染清除單位和協定船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根據本地區發展的實際,積極鼓勵和引導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建設,並協調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發展給予支持。如本轄區或港口通過能力建設已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直屬海事局應以長期措施取代臨時替代措施。
四、關於代理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定
船方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的主體應當符合《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為了便於船舶簽訂協定,對於掛靠多個港口的船舶,可以由船方授權的代理人與各個港口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協定;或者由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代表其分支機構或聯鎖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船方授權的代理人應將授權證明材料報備部海事局,並予以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代表其分支機構或聯鎖機構簽訂協定的,應向部海事局提供說明材料。代簽協定的,協定責任主體仍為取得相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和協定船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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