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優先權
- 範圍:擔保債權受清償的有物
- 作用:在,可能移轉占有
- 釋義:能不移轉占
壹概說,優先權物權,留置權,燃料油嚴格法定,扣押船舶,貳,目的,參,競合,肆,例外,伍,標的 (海27),陸,特例,柒,海事優先權,
壹概說
優先權物權
海事優先權 擔保之債 發生之時,
陸地上的勞工只有債之優先性,但海上勞工則不但有物之優先性,而且排除所有物權優先受清償.這即是海事優先權,它是一種擔保物權,並不實際占有
留置權
某物,且不待當事人約定,一旦有法律規定的事由發生,債權人即可主張援用.
燃料油嚴格法定
例如,甲是船舶 (長江一號) 所有人,甲把船舶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出租給乙,乙一方面是光船傭船人,一方面又以運送人的身分和丙訂立海上運送契約.乙又以僱主的身分,雇用丁為船長,戊為海員,己為輪機長,庚為大副.
甲:是船舶所有人;乙: 光船傭船人、運送人;丙:僱傭人 這時,產生了以下數個契約:
一,甲乙之間的光船傭船契約.
二,乙丙之間的運送契約.
三,乙和丁,戊,己,庚之間的僱傭契約.
扣押船舶
由於船舶有瑕疵,不堪航,造成了乙債務不履行.此外,乙不給付船長 等各人的工資長達七個月,請問丙,丁,戊,己,庚找誰求償
答案:
一,丙的請求權: (一) 丙可以對乙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基於債之關係.
(二) 丙也可以對甲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基於海事優先權,即基於對物的關
,這也是美國的見解.換句話說,這是以甲的「長江一號」來擔保乙
對丙的債務.但我國在海事訴訟中,很少見到有原告對船舶所有人主張
海事優先權的,這可能是要舉證船舶不堪航有困難的緣故.
二,丁,戊,己,庚的請求權: (一) 他們四人可以向乙請求工資,這是基於勞基法,並得主張該法第28條,6個月以內的工資有優先權,即優先於乙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這是基於債之關係.(十)
(二) 他們四人也可主張海事優先權,即主張拍賣長江一號,以滿足自己的
工資求償,而且可以一次主張,即不以6個月為限.
由以上說明可知,海事優先權的觀念對海上弱勢者非常重要,因為海上弱勢者,如 託運人,船長等受僱人,如果沒有海事優先權來保護他們的債權,則這種債權求償可能性很小,但有了海事優先權,則求償機會很大.
總之,海事優先權是擔保物權,即以船舶等為標的,而且有排他性,有些債權並為第一順位,所以非常重要.
此外,海事優先權是一種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整個法領域中,並不多見.
貳,目的
:擔保某些法定債權 (海24第1項,1至5款) 獲得滿足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參,競合
例如船舶經過新加坡,在當地的造船廠修繕船舶,但光船傭船人無力支付修繕報酬,被新加坡造船廠留置.
船舶是不動產,所以可能發生抵押權,例如船舶已經抵押給銀行.
這時,如果又發生了海事優先權,如何處理呢.
例如,長江一號在建造之初,即設定了抵押權給台灣銀行,即發生了第一順位的物權,抵押權人是台灣銀行.船舶經過基隆港時,欠了造船廠修繕費未清償,被基隆造船廠留置,即基隆造船廠有留置權,即發生了第二順位的物權.如果僱主 (在本案中其實也是光船傭船人) 積欠船長等人工資未給付.船長主張海事優先權,船舶拍賣了一千萬元.如何分配
一,先清償船長等在船舶上服務之人員的工資.
二,次清償留置權所擔保之債務.
三,最後清償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海25條)
海留抵 在競合情況之下
二十四 一項 前五款 雇亡清財港
後發生者 先清償
假設長江一號 從高雄出發至澎湖 發生海難 甲救助,從澎湖出發往金門,丁救助.為讓丁願意救助 擔保丁之債權優先受清償
肆,例外
不得主張海事優先權的情況 (海 26)
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之賠償請求,不適用本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第 22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指的是以下事由,即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海產 marine property seafood
以上第 4 款至第 6 款的求償金額一定很大,如果這些債權人也可主張海事優先權,則一般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
伍,標的 (海27)
即那些可以變價的東西,或那些運送人可以得到的報酬,或那些可以得到的損害賠償金額,是要拿出來賠償給各種債權人的,條文稱為標的.以下部份是得優先受償的標的.
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陸,特例
工資保護的周延性 (海 28)
為避免海上發生勞資爭議
,例如船舶航行到太平洋中央,發生海員罷工
或怠工,貨物無法如期送達,造成運送人給付遲延,勞資雙方受損.也為了特別保護海上勞動者的利益,海事優先權對於海上僱傭契約有特別保護.即 28 條規定,
「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 2 款之限制.」
換句話說,在同一僱傭契約中,如果船舶航行過美洲航線,又航行過歐洲航線,則這兩次航線的運費皆可主張.
從這裡可以看出,海上勞動者的保護不但沒有限制求償範圍,而且還是第1順位求償,優先於所有債權求償.
這和勞基法第28條規定,只有6個月為限有優先權,而且在物權之後,顯然有很大不同.
柒,海事優先權
競合之處理:即有各種不同之債權存在時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同次航行:
(一) 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24條各款之規定.
雇亡清財港 海留抵
(二) 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僱傭人欠了甲乙丙丁戊 各一百萬
船舶拍賣了 二百萬
(三) 第24條第1項第3款所列債權,如有2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四) 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五)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24條第1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二,異次航行: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捌,海事優先權的效力,消滅:除斥期間一年
美國判決有說,海事優先權就像跳蚤一樣,附著在身上,即不論被附著的船舶移轉至何人手中,海事優先權不消滅.
但是,海事優先權因為不必登記,一般人並不知道,船舶已被附著了海事優先權,所以解釋為除斥期間,即只有一年,不得延長.
第24條第1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