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管理體系,規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秩序,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辦法》共有8章37條規定,適用於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的風電項目,包括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風電項目,涉及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核准、海域海島使用、環境保護、施工及運行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近日,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管理體系,規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秩序,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共有8章37條規定,適用於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的風電項目,包括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風電項目,涉及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核准、海域海島使用、環境保護、施工及運行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辦法》明確提出,海上風電場應當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開發強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於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於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蹟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河口、海灣、濱海濕地、鳥類遷徙通道、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以及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內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根據《辦法》,國家能源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會同國家海洋局審定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適時組織有關技術單位對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划進行評估。《辦法》鼓勵海上風能資源豐富、潛在開發規模較大的沿海縣市編制本轄區海上風電規劃,重點研究海域使用、海纜路由及配套電網工程規劃等工作,上報當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定。
同時,《辦法》指出,各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國和各省(區、市)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對本地區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提出用海用島初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
《辦法》還強調,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和海岸線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統一規劃海上送出工程輸電電纜通道和登入點,嚴格限制無居民海島風電項目建設。項目單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權申請前,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地方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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