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海上貨物保險》作者從事國際航運及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著述頗豐,涉及領域廣泛。作者本次將其關注領域從仲裁及航運法律領域擴展至與航運及貿易密切相關的領域——海上保險法律領域,推出這一力作。
《海上貨物保險》主要講述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文的內容為基礎,分析該條文的政變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的改變,藉此梳理和闡述海上貨物保險領域的各項制度及其發展與變化。同時,亦介紹英國目前針對岸上保險法正在醞釀的一些重大改革。全書涉及絕對善意、可保利益、保險契約、適用法與管轄權、一切險承保風險以及近因原則、非實質損失的承保、除外風險、損失的類別、承保風險的開始與結束、賠付的原則與做法、代位求償權、向船舶/承運人索賠的處理等方面內容。
保險法律十分複雜目.內容豐富,作者依舊秉承其寫作風格,以大量鮮活的案例為依託,於其中展示了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的精義。相信《海上貨物保險》能給從事本領域研究和實務的讀者以啟示和幫助。
作者簡介
楊良宜,1948年生於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從事國際航運及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熟悉中國香港地區、亞洲地區及國際仲裁實務,現為香港專業海商及國際貿易業務全職仲裁員。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亞太仲裁組織主席。現任波羅地國際海事協會(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檔案委員會成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協會(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專業資格有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員(Chartered Arbitrator);英國特許船舶經紀學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高級會員(FICS);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會員(ACII)。長期擔任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大學兼職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發表多篇學術文章。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海上貨物保險簡介
1.序言
2.開口/預約保單的做法
2.1 第一種:選擇性的開口保單
2.2 第二種: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3 第三種: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4 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的前身:浮動保單
2.5 開口/預約保單中受保人的定義與範圍
3.延誤宣告
3.1 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
3.1.1 善意的延誤宣告
3.1.2 惡意的延誤宣告
3.2 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
4.標準開口保單的有關條文
5. 開口保單內容
5.1 開口保單內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Alpina,Insurance
5.2 開口保單內容例子之二:WISE(Underwriting Agency)Ltd.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A
6. 保險證明
6.1 保險證明的有關條文或內容
6.2 保險證明與開口保單是屬於兩份不同的保險契約
6.3 保險證明不是一份保單
7.開口/預約保單與保險證明之間的矛盾
第二章 絕對善意
1.序言
2.英國法律對一般契約沒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 原因之一:與契約方各自為己謀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 原因之二:善意的說法空泛
2.3 原因之三:善意難以定下標準/準則與難以證明主觀的思維是否善意
2.4 原因之四:善意與訂約自由有矛盾/衝突
2.5 原因之五:善意與訂約方努力進行談判以達致對己方有利的結果相矛盾
2.6 總結的看法
3.保險契約要求善意的原因
4.披露
4.1 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
4.1.1 披露責任的持續性疑問
4.1.2 有關披露責任與絕對善意在保險契約訂立前後不同對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Ltd. v.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4.1.3 進一步明確保險契約訂立後善意的要求是以契約關係為準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4.1.4 情況之一:保單更改(variation)的絕對善意
4.1.5 情況之二:續保(held covered)的絕對善意
4.1.6 情況之三:向保險人要求賠付
4.1.7 情況之四:開口/預約保單下受保人的絕對善意
4.1.8 總結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
4.2 受保人知情(the know ledge of the assured)
4.2.1 對事實或情況的披露
4.2.2 從誰的角度看是實質性重要
4.3 什麼是對一個謹慎保險人有實質性重要(the test for materiality)
4.3.1 誰是謹慎保險人
4.3.2 受影響要到什麼程度
4.3.2.1 三種不同程度的考驗
4.3.2.2 第一種與第三種考驗的取捨
4.3.2.3 第二種與第三種考驗取捨的可能性
4.3.3 實質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險類別有所不同
4.3.4 對實質性重要的總結
4.4 保險人選擇讓契約無效與重新確認契約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 令保險契約無效的棄權的大原則
4.4.2 何謂保險人知道他的權利
4.4.3 何謂合理時間以及保險人保持沉默的後果
4.4.4 保險人作出無損害保留(reservation)
4.4.5 有關什麼是確認保險契約之一:繼續有效的通知
4.4.6 有關什麼是確認保險契約之二:作出賠付或承諾賠付
4.4.7 棄權與禁止翻供
5.海上貨物保險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5.1 所有權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 估值過高
5.3 雙重保險
5.4 承保貨物是價值很高的名牌的情況
5.5 承保貨物的歷史:二手貨或者是舊物品
5.6 包裝
5.7 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險人拒絕承保與以前的索賠記錄
5.8 代位求償權
5.9 道德風險
5.9.1 貨物估值過高中蘊涵的道德風險
5.9.2 受保人面對欺詐指控蘊涵的道德風險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6.1 會減少承保風險的情況
6.2 保險人應該知道的情況
6.3 保險人棄權(waive)的信息
6.4 因為保險契約申明示或默示保證條文的存在而變得多餘的信息
6.5 保險契約內減輕或排除受保人披露義務條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責任時保險人的救濟
7.1 絕對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責任是否是契約以外的責任
7.2 違反披露責任的唯一救濟是令保險契約無效
8.受保人的誤述
8.1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一般契約法有關誤述的差異
8.2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1967年《英國誤述法》差異的先例
8.3 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區別
8.3.1 一般契約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法律地位
8.3.2 《英國海上保險法》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相關規定
8.3.3 實質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一:The Game Boy
8.3.4 實質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二:Glencore v.Alpina
8.3.5 實質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三:Hamilton & co.v.Eagle Star
8.3.6 有關事實與意見之間的不同的先例介紹:Kamidian v.Holt and 0thers
9.保險人針對受保人沒有披露或誤述的舉證責任總結與保險人自己的披露責任
10.法律改革
10.1 歐盟有關保險契約的指令
10.2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的1957年與1980年報告
10.3 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
10.4 英國法律目前的改革
第三章 可保利益
1.有關可保利益的歷史演變
2.可保利益的定義與類別
2.1 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下的定義
2.2 什麼是合法或公平的關係
2.3 可保利益變得寬鬆與不明確之處
2.4 目前對可保利益範圍的權威說法
3.海上貨物保險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
3.1 海上航程的終止(loss of marine adventure)
3.2 利潤損失(.10ssofprofit,)以及貨物增值(increased value)
3.3 貨物的託管人
3.3.1 貨物託管人可以為託管貨物投保一切險的獨特情況
3.3.2 託管人投保是責任險或是財產險的區分
3.3.3 託管人對貨物的保險與貨方自己投保一切險的關係
3.4 可取消(defeasible)與可能發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
3.5 對有關船舶優先權的可保利益
3.6 對貨物的財產險
3.7 賣方對貨物運輸中發生腐爛的風險投保
3.8 賣方對易腐貨物會被拒絕進口與其他風險的投保
4.受保人何時需要有可保利益
4.1 CIF買賣在船舶付運前發生的貨損貨差買方有否可保利益
4.2 CIF買方以受讓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存在的問題與補救
4.3 CFR/FOB買賣在船舶付運前發生的貨損貨差買方有否可保利益
4.4 保險契約中“是否已經有損失”(lost or not lost)的解釋
4.5 “lost or not lost”保護FOB/CFR買方在裝船前貨損貨差的先例
……
第四章 保險契約的解釋
第五章 適用法與管轄權
第六章 一切險承保風險與局限以及近因原則
第七章 其他非實質損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碰撞責任與航程終止
第八章 除外風險
第九章 協會戰爭險/罷工險條文(貨物)與有關協會貨物條文(B)與(C)的承保
第十章 損物的類別:全損、推定全損與部分損壞
第十一章 承保風險的開始與結束,航次延誤、航次改變
第十二章 賠付原則與做法
第十三章 代位求償權
第十四章 向船舶/承運人索賠的處理
案例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