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全官(日語:かいじょうほあんかん 英語:Japan Coast Guard Officer/Sub-Officer是隸屬日本海上保全廳負責維護日本海域安全、治安、海難救助的司法警察,具有搜查及逮捕的權力。
職務,警銜,
職務
海上保全官的職務和執法許可權來源於刑事訴訟法和海上保全廳法第31條,同時海上保全官的職責還適用於災害對策基本法、國民保護法、一般職員工薪相關法等。2012年8月29日日本國會通過了“海上保全廳法”及“外國船舶航行法”的修正案,之前海上保全官沒有在陸地上的執法權,若出現突然登島行為,如果日本警方沒有隨同海上保全廳一同行動,理論上只能待島上人員上船後,海上保全官才有權實施“逮捕”,今後海上保全官可以在離島上進行調查並實施“逮捕”。“並且規定海上保全廳對於無正當理由在日本領海內停泊或游弋的外國船舶,可不經登船檢查直接命令其退出日本領海。
隨著日本政府將依據《自衛隊法》下達海上警備行動令,向亞丁灣派遣兩艘海上自衛隊護衛艦。而由於自衛隊員無權實施逮捕,因此不得不採取此項措施以備對海盜實施抓捕。因此將具有司法警察權的海上保全官碎兩艦一同前往,在海盜襲擊日籍船隻或有日本人乘坐的船隻時執行抓捕任務。
警銜
序號 | 警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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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上保全廳長官 |
次官‧警備救難監 | |
1. | 次長‧警備救難監 |
海上保全監 | |
1. | 一等海上保全監(甲) |
2. | 一等海上保全監(乙) |
3. | 二等海上保全監 |
4. | 三等海上保全監 |
海上保全正 | |
1. | 一等海上保全正 |
2. | 二等海上保全正 |
3. | 三等海上保全正 |
海上保全士 | |
1. | 一等海上保全士 |
2. | 二等海上保全士 |
3. | 三等海上保全士 |
一~三等海上保全士補 (此階級已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