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法玻璃檢測標準

浮法玻璃檢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無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於制鏡、汽車和建築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浮法玻璃檢測標準
  • 概述:分類、要求、檢驗方法
  • 前言:國家標準
  • 實用的產品:制鏡級、汽車級、建築級
前言,引用標準,適用產品,具體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輸包裝,

前言

本標準是在原國家標準GB 11614-1989《浮法玻璃》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GB11614-1989《浮法玻璃》 國家標準分為優等品、一級品、合格品,本標準在修訂時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進行了分類,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和建築級,並按不同的用途確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以利於用戶進行選擇,更好地滿足了用戶的需要。
在技術要求上,本標準參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標準,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比原國家標準有所提高,外觀質量指標嚴於日本和歐洲標準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玻璃對角線差的要求,檢驗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適當修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歸口並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武慶濤、王玉蘭、譚景亞、劉志付、田純祥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GB/T 2680-1994 建築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 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neq ISO 9050:1990)GB/T 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JB/T 7979-1995 塞尺

適用產品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建築級。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為以下種類: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具體要求

4.1 浮法玻璃應為正方形或長方形。 其長度和寬度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規定。表1 尺寸允許偏差(mm)
厚度尺寸允許偏差 尺寸小於3000 尺寸3000-5000 2,3,4±2-5,6±3 8,10+2,-3+3,-412,15±3±419±5±5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規定,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0.3mm 。4.3 建築級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2 厚度允許差(mm)
厚度允許偏差2,3,4,5,6±0.28,10±0.312±0.415±0.519±1.0
表3 建築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陷種類質量要求氣泡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長度,L, 0.5mm≤L≤1.5mm長度,L, 1.5mm〈L≤3.0mm長度,L, 3.0mm〈L≤5.0mm長度,L, L〉5.0mm5.5×S,個 1.1×S,個0.44×S,個0,夾雜物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長度,L, 0.5mm≤L≤1.0mm長度,L,1.0mm〈L≤2.0mm長度,L ,2.0mm〈L≤3.0mm長度,L, L〉3.0mm5.5×S,個1.1×S,個 0.44×S,個0,個點狀缺陷密集度長度大於1.5mm的氣泡和長度大於1.0mm的夾雜物;氣泡與氣泡、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於300mm線道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劃傷長度和寬度允許範圍及條數寬0.5mm,長60mm,3×S,條 光學變形入射角:2mm 40°;3mm 45°;4mm以上 50° 表面裂紋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斷面缺陷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註: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氣泡、夾 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範圍為各係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4.4 汽車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4.5 制鏡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 3mm、5mm、6mm為主。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4.6 浮法玻璃對角線差應不大於對角線平均長度的0.2%。4.7 浮法玻璃彎曲度不應超過0.2%。4.9 對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 汽車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陷種類質量要求氣泡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 長度,L 0.3mm≤L≤0.5mm長度,L 0.5mm〈L≤1.0mm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3×S,個2×S,個0.5×S,個0, 個夾雜物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 長度,L ,0.3mm≤L≤0.5mm長度,L ,0.5mm〈L≤1.0mm長度,L, L〉1.5mm 2×S,個1×S,個0,個點狀缺陷密集度< 長度大於1.0mm的氣泡和長度大於0.5mm的夾雜物;氣泡與氣泡、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於300mm 線道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劃傷長度和寬度允許範圍及條數寬0.2mm,長40mm,2×S,條光學變形入射角:2mm 45°;3mm 50°;4mm、5mm、6mm以上 60°表面裂紋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斷面缺陷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註: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氣泡、夾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範圍為各係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表5 制鏡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
缺陷種類 質量要求 氣泡2mm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3mm、5mm、6mm長度及個數 允許範圍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1.0mm〈L≤1.5mm 長度,L L〉1.5mm 2×S,個 1×S,個0.5×S,個 0,個3×S,個 < 2×S,個0.5×S,個 0,個夾雜物2mm玻璃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3mm、5mm、6mm玻璃長度及個數允許範圍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 ≤1.0mm 長度,L L>1.0mm 長度,L 0.3mm〈L≤0.5mm 長度,L 0.5mm〈L≤1.0mm 長度,L L〉1.0mm 2×S,個0.5×S,個0,個1×S,個0.5×S,個0,個點狀缺陷密集度 長度大於0.5mm的氣泡及夾雜物的間距應大於300mm 線道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劃傷長度和寬度允許範圍及條數 寬0.1mm,長30mm,2×S,條 光學變形 入射角:2mm 45°;3mm 55°;5mm、6mm 60° 表面裂紋 按5.3.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 斷面缺陷 爆邊、凹凸、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 註: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氣泡、夾雜物的個數及劃傷條數允許範圍為各係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應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表六 浮法玻璃可見光透射比
厚度,mm 可見光透射比,% 2 89 3 88 4 87 5 86 6 84 8 82 10 81 12 78 15 76 19 72

檢驗方法

5.1 尺寸測定
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捲尺,測量兩條平行邊的距離
5.2 厚度測定
用符合GB/T 1216規定的精度為0.01mm的外徑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儀器, 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為四個測量值中最大值 與最小值之差.
5.3 外觀質量測定
5.3.1 氣泡、夾雜物、線道、劃傷及表面列紋測定
在不受外界光線的影響下,如圖1所示,將試樣玻璃垂直放置在距螢幕(安裝有數支40W、間距為300mm的平行螢光燈,並且是黑色無光澤螢幕)600mm的位置,打開螢光燈,距試樣玻璃600mm處下面進行觀察。氣泡、夾雜物的長度測定用放大10倍、精度為0.1mm的讀數顯微鏡測定。
5.3.2 光學變形測定
如圖2所示, 試樣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視線透過試樣觀察螢幕條紋,首先讓條紋明顯變形,然後慢慢轉動試樣直到變形消失。記錄此時的入射角度。
5.3.3 斷面缺陷測定用鋼直尺測定爆邊、凹凸最大部位與板邊之間的距離。缺角沿原角等分線向內測量。
5.4 對角線差測定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捲尺,測量玻璃板對應角頂點之間的距離。
5.5 可見光透射比測定
浮法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按GB/T 2680進行測定。
5.6 彎曲度測定
將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玻璃表面任意放置長1000mm的鋼直尺,用符合JB/T 7979-1995塞尺測量直尺邊與玻璃板之間的最大間隙。

檢驗規則

6.1 玻璃出廠必須檢驗第4章要求規定的所有項目。
6.2 產品檢驗按表(7)規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樣數隨機取樣。表7 抽樣表
批量範圍 樣本大小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000 80 10 11
6.3 判定規則
6.3.1 一片玻璃檢驗結果,各項指標均達到該等級的要求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檢驗結果,若不合格片數大於或等於表7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運輸包裝

7.1 玻璃套用木箱或貨櫃(架)包裝,箱(架)應便於裝卸、運輸。每箱(架)的包裝數量應與箱(架)的強度相適應。一箱(架)應裝同一厚度、尺寸、級別的玻璃,玻璃之間應採取防護措施。
7.2 包裝箱(架) 應附有合作證,標明生產廠名或商標、玻璃級別、尺寸、厚度、數量、生產日期、本標準號和輕搬正放、易碎、防雨怕濕的標誌或字樣。
7.3 運輸時應防止箱(架)傾倒滑動。在運輸和裝卸時需有防雨措施。
7.4 玻璃必須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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