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縣民政局,政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政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縣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數字民政”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江縣民政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浦江縣
- 職責: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事秘書科,社會事務科,優撫安置科,社救城福科,區劃地名科,老齡委辦公室,辦事指南,領導班子,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政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縣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數字民政”工程。
2、擬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實施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開展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籌集社會福利基金,資助社會福利事業。
3、組織、協調全縣社會救濟工作,核報災情和災害等級;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4、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本縣最低生活保障線測算調整;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5、牽頭實施“扶貧濟困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和對口支援及幫扶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全縣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負責移民工作。
6、主管全縣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承擔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7、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8、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9、負責地名管理,推廣使用標準地名。
10、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城鄉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自治示範活動。
11、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管理的牽頭工作,組織開展社區服務。
12、負責以縣級部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設在本縣的全國、全省、全市性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13、負責以縣級單位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設在本縣的全國、全省、全市性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14、主管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15、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工作。
16、貫徹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政策,驗審社會福利企業資格,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17、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和城市盲流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
18、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
19、負責下屬單位人事、勞資、財務監督、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生產、社會綜合治理、老幹部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20、主管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民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21、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2、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人事秘書科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協調處理各科室和直屬單位事務;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文秘、信息、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對外聯絡來賓接待、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民政宣傳等工作;負責全縣性綜合會議的組織工作;承擔本系統目標責任制工作,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老幹部日常管理工作;民政計畫財務、統計、資產管理工作;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本部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社會事務科
負責全縣城鄉基層下權和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村(居)民委員會的自治示範活動;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管理、服務的牽頭工作;承辦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工作;擬制社會行政事務管理的行政措施。依法對縣內和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進行審核和登記;監督民間組織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及核准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對核准登記的民間組織實施年栓;負責設在本縣的全國性、全省性和全市性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負責起草民間組織管理行政措施,進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法律諮詢,維護民間組織合法權益。
優撫安置科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定本縣優撫、雙擁行政措施;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
社救城福科
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負責災情和災害等級調查、核實、統計、上報、收集、整理、存儲災情資料,縣本級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全縣救災款物使用管理的監督;組織實施救災和扶貧濟困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實施社會救濟工作,擬制社會救濟行政措施,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和規範化建設;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補助及精簡下放人員、麻風病人等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實施“星光工程”;指導革命老區扶持救助工作;建國前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負責移民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社會福利工作,擬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實施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規範化管理工作;承擔“三無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主管全縣性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義賣、義診、義展、義畫、義拍等活動的審批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討和城市盲流人員遣送工作。
區劃地名科
負責行政區劃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縣、鄉(鎮)村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爭議調處。負責縣內鄉村、路、巷、弄、住宅區、幢牌、單元牌和門牌(包括平面分面圖)等地名標誌的編制、設計、製作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內村名、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推廣使用標準地名。
老齡委辦公室
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掛靠縣民政局。主要職能: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聯繫協調老年協會和老年社團的活動,引導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開展老齡問題的科學研究,推動老年學術進步和理論發展;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浦江縣門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門牌管理,實現門牌設定標準化,管理科學化和規範化,強化門牌的社會功能,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牌包括:街(路)、巷(弄、里)門牌,幢(樓)牌,單元牌,戶(室)牌。
全縣單位和個人所屬的建築物(群),凡具備設定門牌條件的,都必須設定門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牌包括:街(路)、巷(弄、里)門牌,幢(樓)牌,單元牌,戶(室)牌。
全縣單位和個人所屬的建築物(群),凡具備設定門牌條件的,都必須設定門牌。
第三條 縣地名管理部門為縣門牌主管部門。縣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全縣的門牌設定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地名管理部門做好轄區門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依法批准為標準地名的,由地名管理部門核發《地 名使用批准書》。
第五條 需設定門牌的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明向所在地門牌主管部門申請。有效證明包括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建築物位置圖以及權屬等相關證件。
新建區、改建區的門牌設定應與建設項目同步完成,並列入基建項目驗收內容。
第六條 門牌號編排
(一)編排順序:根據城鎮(村)布局,以“遵循規律、符合規劃、新舊銜接、好找好記”為原則,可以自東向西,自南向北編排;放射狀編排;封閉端向開放端編排;地理實體走向編排等。
(二)分單、雙號編排:東、南側為單號,西、北側為雙號。
(三)道路兩側門牌號的編制應基本對應,距離4—6米應為一個門牌號,效區和城郊結合部分沿道路每1 O一2 O米編制一個門牌號。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規定距離或空曠地帶,應按規定距離留號;道路一側臨河、鐵路、公園等,該側全程留號,另側仍按單、雙號編排。
(四)主要道路兩側,原則上不編支號,嚴禁挑號。
(五)住宅小區(按幢)按順序編排門牌號。
(六)建築物住宅樓的單元號按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每個單元作為一個獨立門戶編制戶號,戶號按自下而上,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
第七條 門牌標準;
(一)門牌規格按照GBl 7 7 3 3·1—9 9 9《地名標牌 城鄉》國家:標準和《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規範地名標;志設定的若干意見》執行。
(二)門牌中地名的漢字書寫形式和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方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國地名漢語拼音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規定;門牌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三)建成區、城鎮門牌用材可選用不鏽鋼、鋁合金、鈦金等 不易破損的材料,主要街道、商業繁華地帶門牌用材應與立面裝;飾相稱。鄉村和較偏僻的巷(弄)門牌可用搪瓷,其基材和面材性 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特殊門牌的製作需門牌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門牌安裝應醒目、牢固、規範,由專業人員統一安裝。門牌安裝位置與單位名稱牌、廣告牌有衝突的,應服從門牌安裝。
第九條 門牌製作和安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一)在建住宅(區)或建築物,由投資建設單位統一承擔後,向產權所有者收回;
(二)經縣人民政府和地名管理部門批准更改路名、住宅名而需變更門牌的由政府或批准改名部門承擔;
(三)已建成或改建的房屋設定或更換門牌,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四)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牌的,恢復或重新安裝門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條 門牌統一由門牌主管部門負責定點製作,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門。牌標誌的義務,門牌受益人有責任管護好自己的門牌,如有毀損應及時向門牌主管部門申請重設,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未經門牌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更改門牌;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移動或拆除門牌的,必須報門牌主管部門同意,並將拆除的標誌物交還門牌主管部門保留或銷毀;因舊城改造大範圍拆遷建築物而拆除的門牌作自然消失處理。
第十二條 由門牌主管部門設定的門牌為法定的地名標誌物,禁止下列行為:
(一)自行編號和製作門牌;
(二)塗改、污損門牌;
(三)遮擋、覆蓋、移動門牌;
(四)損壞門牌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經依法批准為標準地名的,由地名管理部門核發《地 名使用批准書》。
第五條 需設定門牌的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明向所在地門牌主管部門申請。有效證明包括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建築物位置圖以及權屬等相關證件。
新建區、改建區的門牌設定應與建設項目同步完成,並列入基建項目驗收內容。
第六條 門牌號編排
(一)編排順序:根據城鎮(村)布局,以“遵循規律、符合規劃、新舊銜接、好找好記”為原則,可以自東向西,自南向北編排;放射狀編排;封閉端向開放端編排;地理實體走向編排等。
(二)分單、雙號編排:東、南側為單號,西、北側為雙號。
(三)道路兩側門牌號的編制應基本對應,距離4—6米應為一個門牌號,效區和城郊結合部分沿道路每1 O一2 O米編制一個門牌號。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規定距離或空曠地帶,應按規定距離留號;道路一側臨河、鐵路、公園等,該側全程留號,另側仍按單、雙號編排。
(四)主要道路兩側,原則上不編支號,嚴禁挑號。
(五)住宅小區(按幢)按順序編排門牌號。
(六)建築物住宅樓的單元號按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每個單元作為一個獨立門戶編制戶號,戶號按自下而上,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
第七條 門牌標準;
(一)門牌規格按照GBl 7 7 3 3·1—9 9 9《地名標牌 城鄉》國家:標準和《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規範地名標;志設定的若干意見》執行。
(二)門牌中地名的漢字書寫形式和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方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國地名漢語拼音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規定;門牌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三)建成區、城鎮門牌用材可選用不鏽鋼、鋁合金、鈦金等 不易破損的材料,主要街道、商業繁華地帶門牌用材應與立面裝;飾相稱。鄉村和較偏僻的巷(弄)門牌可用搪瓷,其基材和面材性 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特殊門牌的製作需門牌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門牌安裝應醒目、牢固、規範,由專業人員統一安裝。門牌安裝位置與單位名稱牌、廣告牌有衝突的,應服從門牌安裝。
第九條 門牌製作和安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一)在建住宅(區)或建築物,由投資建設單位統一承擔後,向產權所有者收回;
(二)經縣人民政府和地名管理部門批准更改路名、住宅名而需變更門牌的由政府或批准改名部門承擔;
(三)已建成或改建的房屋設定或更換門牌,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四)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牌的,恢復或重新安裝門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條 門牌統一由門牌主管部門負責定點製作,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門。牌標誌的義務,門牌受益人有責任管護好自己的門牌,如有毀損應及時向門牌主管部門申請重設,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未經門牌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更改門牌;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移動或拆除門牌的,必須報門牌主管部門同意,並將拆除的標誌物交還門牌主管部門保留或銷毀;因舊城改造大範圍拆遷建築物而拆除的門牌作自然消失處理。
第十二條 由門牌主管部門設定的門牌為法定的地名標誌物,禁止下列行為:
(一)自行編號和製作門牌;
(二)塗改、污損門牌;
(三)遮擋、覆蓋、移動門牌;
(四)損壞門牌的其他行為……
領導班子
局長 張曉鳴 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 芮文學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政工、工會、思想教育、考核考評、退休幹部等。主持中福線上工作。聯繫福利生產辦公室
副局長 許爾傑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基層政權、社區建設、民間組織、殯葬、婚姻、收養登記、普法、依法行政、應急聯動管理、法制建設、禁毒工作、社區共建、生態縣建設等。聯繫社會事務科、殯葬管理所、婚姻登記處。
副局長 樓晨躍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低保、五保、救災救濟、扶貧捐贈、流浪乞討救助、慈善募捐、防汛防旱防台、結對幫扶、流動人口管理等。聯繫社會城福科、救助站、慈善總會。
黨組成員 移民辦主任 盛建國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消防、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平安創建等。主持移民辦工作。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鮑友鳳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紀檢監察、黨風廉政、效能建設、行風建設、區劃地名、計畫生育、婦團、審計、黨建、機關支部、老齡工作等。主持直屬機關黨委工作。聯繫區劃地名科、老齡辦。
黨組成員 五保中心主任 駱俊平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五保工作。主持五保集中供養中心工作。聯繫社會福利院
黨組成員 賈錫強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雙擁優撫、信訪、精神文明建設創衛、宣傳、檔案、保密等。聯繫優撫安置科。
副局長 許爾傑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基層政權、社區建設、民間組織、殯葬、婚姻、收養登記、普法、依法行政、應急聯動管理、法制建設、禁毒工作、社區共建、生態縣建設等。聯繫社會事務科、殯葬管理所、婚姻登記處。
副局長 樓晨躍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低保、五保、救災救濟、扶貧捐贈、流浪乞討救助、慈善募捐、防汛防旱防台、結對幫扶、流動人口管理等。聯繫社會城福科、救助站、慈善總會。
黨組成員 移民辦主任 盛建國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消防、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平安創建等。主持移民辦工作。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鮑友鳳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紀檢監察、黨風廉政、效能建設、行風建設、區劃地名、計畫生育、婦團、審計、黨建、機關支部、老齡工作等。主持直屬機關黨委工作。聯繫區劃地名科、老齡辦。
黨組成員 五保中心主任 駱俊平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五保工作。主持五保集中供養中心工作。聯繫社會福利院
黨組成員 賈錫強 協助書記、局長分管雙擁優撫、信訪、精神文明建設創衛、宣傳、檔案、保密等。聯繫優撫安置科。
辦公地址
縣城環城西路182號
浦江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