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國土資源局是浦城縣政府部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權屬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城縣國土資源局
- 職責:加強土地資源調查
- 隸屬: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屬於:正科級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5號)和中共浦城縣委、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浦委〔2011〕38號)精神。設立浦城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資源調查、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程和標準,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本縣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監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有關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家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權屬管理)。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保證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國土資源和城鄉地籍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轄區內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分等定級、價格評估以及土地抵押登記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不含煤炭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和行業管理。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擬訂並落實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等事項的落實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獎懲和繼續教育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計畫生育、文明創建、創業競賽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對局機關及其任命的股級和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法規監察股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和制度的調查研究;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法規培訓工作;負責縣本級國土資源行政複議,負責本局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和信訪複查工作;組織檢查、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信訪、行業性人民調解、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以及全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匯總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指導查處全縣重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法制、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三)地籍測繪股
承擔全縣城鄉地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基礎測繪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登記發證審核,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證書年檢及資料公開查詢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它項權利登記和管理;建立全縣地籍信息系統,組織制訂全縣地籍管理規劃、計畫和土地權屬管理規定。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行政和行業管理各項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管理措施,制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和使用、測量標誌的管理與保護工作。
(四)規劃耕保股
研究擬訂我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我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和資金撥補使用的督查。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辦理需縣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城市規劃等其它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設施農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信息;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工作。
(五)征轉用地股
負責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土地供應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並協調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初始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抵押登記;臨時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建設項目供地審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核、有償使用(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審核、集體土地使用審核;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查工作;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土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管理監督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地質礦管股
依法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督促落實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全縣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組織管理地質資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管理全縣礦床工業指標。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估、預報工作;組織全縣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全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縣級財政地質勘查資金項目管理;協助實施部、省、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礦產資源勘查,編制實施全縣探礦權設定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勘查;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的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的單位資質;劃定礦區範圍、新設採礦權、採礦權延續、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調處探礦權屬爭議、糾紛。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5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經濟貿易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範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