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上海商會

浦城上海商會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由於一九九五年之後大批浦城籍人士闖蕩上海(主要從事建材行業),時任政協常務副主席的徐德明,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吳翠英考慮到浦城眾多鄉親在上海,有必要成立一個組織為他們提供服務。經提請縣委、縣政府研究後,決定由縣委統戰部和縣工商聯牽頭組建一個浦城在滬企業家組成的合法民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城上海商會
  • 成立時間:一九九八年五月
  • 常務副主席:徐德明
  • 政協副主席:吳翠英
商會概況,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隨後,縣工商聯派出工作人員,在企業家陳昌其、陳意明、劉國興、吳祖芳等30多位企業家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半年多的組織、發動工作,吸收了124位會員。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在上海閔行區錦江之星賓館召開成立大會。陳昌其當選浦城縣上海商會第一屆會長,南平市總商會謝興發會長、縣五套班子主要領導赴上海參加了成立大會,該會成為我縣第一個異地商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浦城上海商會召開會員大會,改選了浦城縣上海商會第一屆理事會。上海九閩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意明當選會長,原會長陳昌其被聘為顧問,擁有會員184人。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浦城縣上海商會120多位會員,在上海市閔行區銀福大廈召開第二屆會員大會。中共浦城縣委副書記陳建新,縣委常委、副縣長陳予立,縣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吳翠英蒞臨大會祝賀,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二屆浦城縣上海商會理事會,陳意明再度當選會長。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浦城上海商會第三屆會員大會在閔行區諾寶中心會議廳召開,縣委書記黃建生,縣委常委、宣傳部長葉芳,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姚少明,縣委常委、組織部長蘇小寧,縣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袁木春、縣工商聯會長洪永明等各有關部門領導、兄弟縣市商會領導及各界知名人士參加了大會,本屆吸收商會會員230人。
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商會理事會領導機構,陳意明連任會長。聘請陳昌其、鄭少華、吳明紅為商會名譽會長。張培華、黃翠鳳、黃忠水為商會工作顧問。茅守忠、滕儒鋒為商會法律顧問。
浦城縣上海商會成立十年來,依照《章程》規定積極開展工作,堅持對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的工作方針,使他們“愛國、敬業、守法、誠信、奉獻”。通過發揮跨區域民間商會的中介作用,溝通浦城與上海企業間的聯繫,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浦城兩地非公經濟的發展壯大和社會的文明進步,為家鄉浦城的崛起做出了很大貢獻。特別是第三屆理事會換屆以來,新一屆理事會領導班子重視服務會員工作,創辦了本會內部刊物《上海浦商》。建立了商會秘書處,由三名工作人員專職為會員提供各方面服務,商會熱心為會員和浦城在滬鄉親辦實事,排憂解難,聯絡、團結浦城在滬各業主,在促進駐地與家鄉兩地經濟發展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政議政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商會班子成員只講奉獻,不求索取,積極組織發動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他們捐資助學、抗災搶險、扶貧濟困,深受鄉親讚譽,在2008年的四川大地震中,浦城上海商會會員賑災捐款80多萬元。充分顯示了會員的奉獻精神。
浦城上海商會班子成員有著強烈的參政議政意識,本屆班子成員中有南平市人大代表1人,南平市政協委員1人,縣政協委員5人,上海閘北區人大代表1人、政協委員1人。

商會章程

福建省浦城縣上海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福建省浦城縣上海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上海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浦城籍經營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的社會團體,報經中共浦城縣委統戰部正式批准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並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四條 本會宗旨:堅持“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的原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為上海與浦城兩地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浦城縣工商業聯合會和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所地址:上海市閔行區虹莘路207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引導會員從事合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維護企業信譽;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社會弱勢群體,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七)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
(八)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九)為浦城、上海兩地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十)加強國際經濟交往,增進與香港、澳門特區及台灣地區和各地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凡在上海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浦城籍人士的企業和個人,均可申請參加本會。企業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以及設立駐滬辦事處、分公司的企事業單位。
(二)與浦城上海商會工作有關係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關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員、高級顧問、顧問。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商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維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按規定繳納基本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完成委託事項;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六)在本會組織下,協助解決其他會員在生產、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問題。
第十三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退出本會,須向理事會提交退出本會的書面聲明,並交還會員證。會員不參加本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或因故不再在上海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其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組織工作實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立會務的原則,接受浦城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 審議理事會各項報告;
(五) 審議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必要時也可採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大會代表分配名額和分配方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浦城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浦城縣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臨到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各種分支結構的設立;
(七) 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商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三)決定經費的開支,檢查財務情況,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並向理事會提議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制定和監督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商會一般活動的舉辦。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以與理事會合併召開,會議須2/3以上人數出席,其決定須經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可按實際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執行、落實、檢查常務理事會有關決定和研究本會重大事項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的信譽和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商會正常工作;
(六) 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浦城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浦城縣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審核財務開支情況,並在有關憑證上籤字。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職權:
協助會長開展並負責會務工作,會長因事不在時,接受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會長、理事、會員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理事、會員及機構人員,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 處理日常事務;
(五) 主管財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收入;
(二) 有償服務的合法收入;
(三) 會員資助和捐贈;
(四) 其它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 利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和節約開支的原則,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一)本會經費建立專人專管財務帳目,堅持會長統一審批制度。重大財務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二)經費主要用於本會的日常辦公費用,會務活動開支,專管人員工資補貼等合理性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嚴格按《財會法》辦事。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資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批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浦城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浦城縣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浦城縣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條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九月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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