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質量強縣、食品安全和標準化等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指導各類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協助反壟斷執法調查。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相關領域價格壟斷行為等進行反壟斷調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負責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縣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食品藥品等質量監督抽查和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督促鄉鎮(區、處)履行黨政同責責任,受縣委、縣政府委託組織食品安全責任管理考核。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商品條碼。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工作。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國家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監督實施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處置工作。督促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督促鄉鎮(區、處)落實屬地責任,履行黨政同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管理考核。
(十七)負責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縣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中介服務體系發展和監管。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負責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和推動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十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統籌推進標準強縣、質量強縣、品牌強縣和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發揮標準引領作用,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廣泛推行質量認證,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打響區域知名品牌。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改革市場主體準入、退出等制度,統籌推進“多證合一”“證照分離”“證照聯辦”等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營造寬鬆便利的準入環境,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有效掌握苗頭性問題,消除風險隱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化解市場監管領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守住安全底線。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基礎上,推進分類監管。對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人民民眾反映問題突出或者公眾關注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對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食品、特種設備等特殊領域實施全過程監管。對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實行統一受理承辦。創新監管手段,注重依據標準監管,推行“網際網路+監管”、數字監管,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標準為指引、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監管到位。
5、強化執法監管。加大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等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力度,破除阻礙市場活力發揮的各種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整治影響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確保全縣市場秩序持續良好。推行線上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推進放心示範單位創建,實施“放心消費”行動,加快構建並不斷鞏固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
6、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整合運用市場監管職能中的要素資源,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建立質量安全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協作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醫用耗材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縣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鹽業執法職責。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負責管理本縣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承擔鹽業行業管理職能。
5、與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多證合一”,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縣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牽頭工作,負責事中事後監管政策研究和統籌協調。
6、與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在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職責劃分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貨車質量管理、產品認證監督管理、貨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管;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負責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的行業監管;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汽車維修市場監管、營運車輛準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管理、運輸企業誠信考核、重點貨運源頭監管、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設施完善、公路超限超載針對性查糾和非現場監管;縣公安局負責貨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管理、貨車檢查和道路查糾,依法處理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為。四部門互相協調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按職責分工加強車輛生產和改裝監管,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和路面執法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政務督辦、信息化建設、綜合性檔案和文稿的起草、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輿情監測和處置、固定資產採購與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綜治(平安建設)、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事項、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承擔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承擔組織查處、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協調落實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負責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管理,組織實施專項執法行動。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登記註冊和許可股。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審批標準化建設和便利營商政策措施。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負責協調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及許可證件的發放工作。負責全縣市場監管部門政務服務視窗工作,完善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負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事項的技術審查及現場審查的組織實施,對審查人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信用監督管理股。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縣本級登記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在浠水的建設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股。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管及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相關領域價格壟斷行為等進行反壟斷調查。指導協調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六)網路交易和市場監督管理股。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指導各類專業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綜合監管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七)廣告監督管理股。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協助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組織開展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指導12315網路體系建設和投訴舉報諮詢的受理、處理及數據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導消費教育,引導健康消費,推動消費升級。指導縣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九)食品藥品安全協調股。擬訂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食品、藥品安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健全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參與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完善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專項行動和聯合檢查行動,組織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擔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指導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督促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區、處)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十)質量發展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全縣質量工作的巨觀管理;推進和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品牌發展戰略和質量提升工程;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質量發展規劃和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全縣巨觀質量綜合統計分析與質量考核工作;建立並實施全縣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相關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工作;承擔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縣級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產品、食品藥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和認證認可活動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缺陷產品召回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工作;承擔機動車安全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產品、食品藥品質量、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十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督促指導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二)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縣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鹽)流通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三)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飲服務領域安全形勢,擬訂全縣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並組織開展相關監督檢查,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全縣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藥品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藥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的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參與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全縣藥品零售、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的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管理規範。承擔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和化妝品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對全縣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綜合統計和風險隱患分析研判。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七)計量和標準化股。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擬訂標準化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工作,依法推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指導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違法行為。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十八)商標和地理標誌股。擬訂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戰略發展和品牌強縣建設政策措施與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商標註冊、運用和管理。承擔全縣馳名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產品申報。擬訂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監督措施和辦法。指導查處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及特殊標誌、官方標誌違法行為。
(十九)專利發展和保護股。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及相關工作。承擔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科技、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負責專利獎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專利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
(二十)財務股。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預決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管理。承擔各類資金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全系統收費管理、票據管理、罰沒物資處理及制裝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系統內財務、項目、績效等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二十一)督察股。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目標考核、效能評估等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督導督查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履職盡責,對不正確、不恰當履職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負責協助縣紀委監委等相關部門工作。負責基層規範化建設、隊伍建設和幹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二)人事股。承擔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黨建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精神文明、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等相關工作。指導相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離退休幹部股。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編制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內設機構正股級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離退休幹部股股長1名),副股級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1名,離退休幹部股副股長1名)。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執法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浠水縣委、浠水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