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醫院協會
- 創建時間:1982年12月
- 前身:浙江省醫學會醫院管理學分會
- 會長:楊泉森
- 正式成立時間:2003年12月6日
- 資質:全省性的一級協會
- 更名時間:2009年4月17日
- 會員人數:1000餘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組成,協會地址,
協會簡介
浙江省醫院協會設立五個委員會(組織外聯委員會、醫院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醫院文化委員會、財務監管委員會、自律維權委員會),辦事機構設有協會辦公室、研究室(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醫院可持續發展研究室)、培訓服務部、評估服務部。已成立六個分支機構(《臨床檢驗管理專業委員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民營醫院管理分會》、《精神病醫院管理分會》、《病歷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醫院行政管理專業委員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235家,個人會員1000餘人。
協會認真履行職能,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宗旨。成立以來,每年舉辦醫院管理論壇,召開學術年會。每兩年舉辦一次“海峽兩岸醫院管理論壇”;舉辦“醫院社會責任論壇”、“醫院危機管理和突發事件應對論壇”、“醫院可持續發展研討會”、“公立醫院改革與醫院可持續發展院長論壇”等,針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醫療衛生改革和醫院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展開研討、交流經驗。
協會積極開展醫院管理軟科學研究,協會2004年開始設立《浙江省康恩貝醫院管理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年開始設立《浙江省醫院可持續發展揚子江研究基金項目》。2009年設立《浙江省醫院管理豪森培訓項目》,開展醫院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促進醫院健康發展;認真做好《醫院管理信息》半月刊和《現代醫政與管理》會員內部季刊的編輯出版,為促進全省醫院的改革發展,提高管理隊伍素質和科學管理水平,努力發揮著應有的作用。協會將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振奮精神,求實奮進,努力辦成醫院管理者之家,為醫院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協會章程
《浙江省醫院協會章程》
(2009年4月17日經浙江省醫院管理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是:Zhejiang Provincial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ZH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醫院管理工作者的行業組織,也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及其他與醫療相關的團體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專業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建立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平台,提高醫院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持續健康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醫院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根據“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學術交流、專題調研、科學研究、諮詢服務、編輯期刊”等範圍開展並承擔工作任務及業務:
(一)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促進醫療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協作與合作。
(五)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學術交流、科學研究。
(六)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
(七)加強與國內外醫療行業組織及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省際、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八)編輯出版醫院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書籍和建立學會網站。
(九)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十)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制訂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
(十一)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資深會員,聘請名譽會員,發展企業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及相關團體。
2、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主管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
3、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諮詢機構。
4、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與醫療相關的學術團體。
(二)個人會員
1、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負責人及三級醫院的職能部門負責人。
2、取得衛生管理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或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三)資深會員
已經退休離開管理工作崗位,退休前為本會會員十年以上,熱心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且有一定貢獻者,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名譽會員
熱心支持和資助本會工作,對醫療機構的建設與發展和對外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企業會員
贊同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和資助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可發展為企業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四)本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承辦的期刊上優先發表論文和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權。
(六)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企業會員等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或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審批。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條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本會實行理事單位制度,團體會員單位(部門)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如因工作崗位變動,由該單位接任的主要負責人自動替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職權(二、四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設常務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學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協會辦事機構各職能部門、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承辦學會日常事務工作。也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興辦或管理與宗旨、任務、業務範圍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9年4月17日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組成
協會會長:楊泉森
秘書長:徐偉偉
常務副秘書長:石其昌
協會地址
地址:杭州市慶春路216號省衛生廳辦公大樓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