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辦法

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辦法是為規範我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保障醫療損害鑑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部門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辦法
  • 所屬地:浙江省醫學會檔案 
  • 主題詞:醫療損害 鑑定辦法
  • 時間:2010年11月15日印發
概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鑑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第三章 鑑定的受理、中止、終止,第四章 專家鑑定組的組成,第五章 醫療損害鑑定,第六章 附則,

概述

浙江省醫學會檔案 浙醫會〔2010〕170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醫學會:
為規範我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保障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的有序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部門規定,省醫學會制定了《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加執行。
各市醫學會在鑑定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醫學會醫鑒辦聯繫。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醫療損害 鑑定辦法 通知
抄送:中華醫學會、省衛生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級醫療單位
浙江省醫學會
2010年11月15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工作,保障醫療損害鑑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部門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會應當依法開展醫療損害鑑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公正、公平、公開為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第四條 醫療損害鑑定的內容包括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患者損害後果(包括傷殘等級)、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第二章 鑑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

第五條 醫學會接受人民法院和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醫療損害鑑定,委託人應當提交鑑定委託書,委託書內容包括委託人信息、醫患雙方信息及委託鑑定內容。
第六條 委託鑑定應當繳納鑑定費。人民法院委託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醫患雙方中的一方在專家鑑定組組成前足額預交;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由醫患雙方在專家鑑定組組成前分別預交鑑定費的一半或由雙方自行協商繳納。
第七條 醫療損害鑑定需向醫學會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就診期間的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原件;
2.患者就診期間的醫學影像片;
3.醫患雙方的陳述及答辯材料;
4.醫學會因鑑定需要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醫學會根據鑑定需要可要求委託人或醫患雙方提交有關材料的複印件。
由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醫患雙方如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由人民法院組織醫患雙方質證後重新提交。
第八條 醫療損害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由醫學會根據涉及專科範圍、診療周期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分別鑑定。

第三章 鑑定的受理、中止、終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一)醫患雙方中的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損害爭議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其中一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
第十條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損害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委託人按照規定提交鑑定材料。委託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損害鑑定的材料、醫患雙方的書面陳述及答辯。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鑑定:
(一)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損害鑑定材料;
(二)醫患雙方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存在異議;
(三)未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四)其他醫學會認為需要暫緩鑑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終止鑑定:
(一)鑑定受理後,發現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二)中止時間超過3個月,中止情形仍未消除;
(三)因醫患雙方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鑑定;
(四)委託方提出終止鑑定申請。

第四章 專家鑑定組的組成

第十三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同庫共用。
第十四條 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損害鑑定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
第十五條 醫學會應當提前通知醫患雙方,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鑑定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特殊案件,經醫學會同意,委託單位可派遣工作人員代醫患雙方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六條 醫學會主持醫患雙方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醫患雙方。
第十七條 醫患雙方任何一方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迴避的專家名單撤出,並經醫患雙方簽字確認後記錄在案:
(一)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損害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鑑定專家在知曉存在上述情形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醫學會應當及時通知候補專家參加鑑定,必要時可延期鑑定。
第十八條 醫學會對醫患雙方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醫患雙方或委託方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若干專家作為候補。
第十九條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隨機抽取1名以上法醫參加鑑定組。
第二十條 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當場向醫患雙方公布所抽取的專家鑑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並記錄在案。

第五章 醫療損害鑑定

第二十一條 醫學會應當自鑑定材料提交完畢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損害鑑定書。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向委託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和醫患雙方一般可先委託市醫學會鑑定,任何一方對鑑定結論不服時再委託省醫學會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直接委託省醫學會鑑定。
第二十三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損害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醫患雙方。醫患雙方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鑑定。參加醫療損害鑑定的醫患雙方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四條 專家鑑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鑑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鑑定組的,醫療損害鑑定可以延期進行,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5日。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鑑定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
第二十六條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醫患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醫患雙方回答。必要時,專家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醫患雙方退場;
( 四)專家鑑定組對提供的鑑定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分析、討論;
(五)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籤名。
第二十七條 參加鑑定的每一位專家需填寫《專家意見表》,書面發表個人意見。鑑定書文稿由組長起草,經鑑定組通過後由各鑑定專家在鑑定書上籤名。醫學會對鑑定書進行文字審核、校對後,以列印文稿加蓋醫學會醫學鑑定專用章後,送達委託方。
第二十八條 醫療損害鑑定書格式可參考省醫學會的推薦版本(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九條醫療損害鑑定可根據委託要求對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作出鑑定結論。
第三十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錯行為在導致醫療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
第三十一條 鑑定完畢後,負責組織醫療損害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委託方或醫患雙方,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第三十二條 醫學會應當將醫療損害鑑定有關資料進行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三十三條 醫學會因特殊情況無法派鑑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書面告知鑑定人無法出庭的原因,並及時安排書面答覆質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醫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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