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核查管理辦法

《浙江省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核查管理辦法》是2022年10月25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修訂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核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25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修訂了《浙江省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核查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軟體與積體電路產業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申請享受國家鼓勵的軟體與積體電路所得稅優惠核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鼓勵的軟體與積體電路所得稅優惠指我國境內的符合條件的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第四條 本辦法企業條件中所提及研究開發費用歸集口徑,按照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與積體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核查工作和本辦法解釋工作。
各市、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與積體電路企業初步核查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軟體企業核查
第六條 軟體企業核查是指省經信廳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稅務機關提交的享受財稅〔2012〕27號、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檔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實和檢查。
第七條 企業在2019年(含)之前與之後進入優惠期適用不同的條件,2019年(含)之前進入優惠期指企業首次獲利年度在2019年(含)之前,2019年之後進入優惠期指企業首次獲利年度在2020年(含)之後。
第八條 2019年之後進入優惠期的軟體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設立,以軟體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5%[嵌入式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嵌入式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
(七)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智慧財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第九條 2019年(含)之前進入優惠期的軟體企業既可按第八條規定申請核查,也可按照以下條件申請核查: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條 為方便開展核查工作和提高核查效率,企業網上申報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列表或信息技術服務列表;
(二)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案,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彙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和軟體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五)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契約或信息技術服務契約複印件;
(六)企業開發環境及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材料;
(七)因核查工作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軟體企業核查工作程式
(一)企業網上報送。企業在浙江省軟體與積體電路公共服務平台提交核查材料。
(二)按省經信廳的統一布置,各市、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用各自管理賬戶登錄平台,對本地區企業提交的核查材料進行初核,出具具體初核意見。
(三)省經信廳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初核結果進行線上核查和實地抽查,各地配合做好實地抽查工作。核查結果在省經信廳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
(四)省經信廳將公示後的核查結果反饋省稅務部門。
第三章 積體電路企業核查
第十二條 積體電路企業核查是指省經信廳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稅務機關提交的享受財稅〔2015〕6號、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等檔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實和檢查。
第十三條 2019年後進入優惠期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積體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和留存備查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2019年前(含)進入優惠期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既可參照2021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相關條件享受稅收優惠,也可按照財稅〔2016〕49號檔案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和提交留存備查材料。
第十五條 2019年前(含)進入優惠期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關鍵材料生產、專用設備生產企業等,既可參照2021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相關條件執行,也可按照財稅〔2015〕6號檔案相關規定享受優惠和提交留存備查材料。
第十六條 積體電路企業核查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關於軟體企業核查的工作程式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經信廳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核查工作機制,在稅收、安全、質量、環保、智慧財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信用等方面加強監管,定期與相關部門交換信息,實現信息數據共享,按規定報送核查結果和稅收優惠落實情況,並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的後續管理。
第十八條 省經信廳對各市、縣(市、區)經信部門及第三方機構的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核查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各市經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區域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或公民對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核查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經信廳提出複查申請,由省經信廳組織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示複查結果。
第二十條 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或提供虛假的核查材料騙取軟體企業核查結果的,省經信廳將及時通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將相關行為列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 參與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核查工作的人員及第三方機構如有違反相關工作程式和工作原則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後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軟體企業核查和軟體產品核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經信軟體〔2016〕167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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