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為全省
註冊會計師、
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依法管理全省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合法權益。
下設機構
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內設綜合部、業務監管部、考試培訓部、信息編輯部
協會章程
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2年3月27日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縮寫ZI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自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服務、監督、管理、協調”職能,為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二)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年檢和撤銷的有關事宜;
(三)負責報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四)組織貫徹本行業執業準則、規則等執業規範,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開展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和推動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培訓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省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八)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往活動;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者和依照規定考核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資格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
(四)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議;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八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本會紀律,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七)完成規定的職業後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會員管理,依照本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採取選舉、協調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財政廳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政府委派理事和選舉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政府委派常務理事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 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財政廳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已經浙江省財政廳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浙江省財政廳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和浙江省財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財政廳審查同意,並報浙江省財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財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浙江省財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3月27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公告
最近,社會上流傳有關註冊會計師資格認定的訛誤,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對有關註冊會計師資格認定、批准註冊和執行業務有關的法律規定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執業人員”,凡未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均不是註冊會計師。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九條規定:“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因此,依法認定具有註冊會計師門資格的人員,還必須辦理註冊批准手續。法律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的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其他機構不得辦理。第十一條還規定:“註冊會計師協會還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式者,不得註冊會計師。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準予註冊的申請,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沒有依法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不是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必須亮證執業。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 ,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自1994年1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實施之後,凡未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全科合格者,均不具備申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條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第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地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國法律不允許註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執業,也不允許註冊會計師在其他機構執業。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凡年度檢查未獲得通過的註冊會計師,將不允許執行業務。1994年度的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和檢查,將在1995年1季度由本會依法組織進行。通過年度檢查的合格人員名單,將由省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向社會公告。未獲得通過的人員,不得繼續執行註冊會計師的業務。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