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

《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是為了規範浙江省衛生健康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印發《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的通知
浙衛發〔2023〕39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
為規範我省衛生健康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衛生健康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非現場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現場執法是指浙江省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監督機構(以下統稱衛生健康部門)通過套用現代化技術、設備,以線上監測監控、智慧型圖像分析、大數據分析、電子送達等方式,實施非接觸式的監管執法活動。
第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執法人員開展非現場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逐步完善非現場執法工作機制,積極推動非現場執法方式的套用和創新,探索提高非現場執法設備在固定違法事實、調查取證、案件查詢、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文書送達等執法環節信息化程度。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採購、統籌非現場執法設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為非現場執法所需的技術研發、設備採購和維護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六條 對已安裝非現場執法設備並落實自我監督主體責任的行政相對人,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降低省隨機抽查對象比例或者不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通過非現場執法能覆蓋的檢查內容,可以不再開展實地檢查。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非現場執法設備運營等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設備規範及安裝
第八條 非現場執法設備(包括固定設備和移動設備)以及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軟體套用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滿足相應監管事項要求,保證數據在運用、傳輸、存儲過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穩定性。
第九條 非現場執法在同一類監管事項中應儘量做到區域內監管對象全覆蓋,客觀無法實現或者進行創新試點的,衛生健康部門應明確非現場監管對象選取標準後選取或採用輪換機制。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對象、監管內容、適用範圍、獲取效果等因素,合理確定非現場執法設備設定地點。
設備安裝前,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與行政相對人簽訂設備安裝確認書,告知設備安裝後設備記錄內容將用於監管執法。
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設定地點應當通過政府或衛生健康部門官方網站等方便社會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非現場執法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審核,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標誌是否明顯、設定地點是否向社會公布;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非現場執法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等;
(二)設備是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
(三)設備是否滿足監管事項需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相關電子技術監控監測等資源共享套用,減少電子技術監控監測等設備的重複設定。
第十四條 非現場執法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故意損毀、擅自移動、拆除、遮擋非現場執法設備等行為,不得偽造、剪接、刪除、篡改、銷毀原始信息、數據、音像資料等。
第三章 非現場執法規範
第十六條 鼓勵行政相對人利用非現場執法設備開展自查自律,完善重點環節的實時監控、預警防控、定期自查、及時整改工作機制。
行政相對人接收到推送的違法違規提示信息,應當及時開展自查,落實整改。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通過非現場執法設備發現行政相對人實施或者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勸阻教育,要求改正,並及時對改正情況進行複查。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開展非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由不少於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進行;
(二)記錄監管涉及主體、內容、方式、時間等;
(三)確保非現場執法設備記錄的內容真實、清晰、完整、準確;
(四)及時告知監管行政相對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利用非現場執法設備開展執法活動,獲取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非現場執法方式不能滿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實體或程式要求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活動,保證合法、及時、全面、準確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條 非現場執法設備記錄的電子數據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審核內容是否符合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證據。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通過非現場執法設備獲得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通過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電子方式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實施非現場執法的,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浙江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生成的繳款二維碼、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網上線上繳款途徑等線上繳納罰沒款方式。
第二十四條 非現場執法案卷生成後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根據非現場執法設備獲取的違法線索應當開展執法而未開展,或未履行本工作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式開展執法活動,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嚴格依照本工作辦法規定的非現場執法程式、方式等開展執法活動,未能實現全面監管從而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導致數據泄漏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故意損毀、擅自移動、拆除或者遮擋非現場執法設備的,依法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提供虛假信息、瞞報謊報信息、擅自改動設備及圖像等信息影響非現場執法的,按照信用監管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同時依法納入衛生健康部門重點監管範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操作流程、明確崗位責任和工作制度,規範開展非現場執法工作。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行政執法工作辦法(試行)》(浙衛發〔2020〕3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檔案的背景、目的和依據
(一)背景
2020年10月18日施行的《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行政執法工作辦法(試行)》,有效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對於非現場執法的相關要求,改進了創新監管方式,解決了對傳統監管路徑的依賴,加快衛生行政執法信息化,鼓勵基層加快推動利用非現場執法方式開展事中事後監管,實現了嚴格執法、精準執法、公正執法、智慧執法有益探索。檔案施行已近3年,隨著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不斷開展創新型監管機制探索,法治政府建設要求逐漸完善創新型監管機制規範化,實踐層面浙江省衛生健康領域非現場執法工作模式的廣泛推廣套用,“非現場行政執法”在其優勢不斷展現的同時,在涉及創新非現場執法套用方式、細化非現場執法程式性措施、完善非現場執法信息運用、確立信息保護規則、完善非現場執法考責任體系等方面出現了部分操作層面規定與現行監管方式不適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實行對非現場行政執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通過本次修訂對非現場執法規範開展進一步最佳化提升探索。
(二)目的
按照浙江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能權責,對試行的“非現場行政執法工作辦法”結合新法規定和實踐問題進行最佳化提升,為非現場執法工作提供指導依據,重點在於理清非現場執法實際運用方式途徑,完善非現場執法行為程式,推進非現場執法與分級分類監管工作落實對接,落實非現場執法責任制。在制度層面做好執法規範化和履職風險防控工作,切實解決執法方式創新與實際操作銜接不順暢問題。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式》《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衛生健康系統非現場監管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本規範修訂後內容包括總則、設備規範及安裝、非現場執法規範、責任追究、附則共五章三十條內容。對概念定義、工作原則、設備標準、採購安裝、市場主體自律、非現場監管、非現場行政處罰、信息套用與保護、責任承擔等作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闡明了非現場執法的目的、概念定義、基本原則、職責要求、經費保障、信息套用與保護等內容。明確了“非現場執法”含義,即以線上監測監控、智慧型圖像分析、大數據分析、電子送達等方式,實施非接觸式的監管執法活動。確立了非現場執法工作基本原則,對執法單位非現場信息化建設及其經費保障提出要求。明確雙隨機抽查與非現場執法結合方式,加強對非現場執法獲取信息保護。
第二章“設備規範及安裝”規定了非現場執法設備標準、採購安裝、技術審核與法制審核、維護和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非現場執法規範”規定了市場主體自律管理、非現場設備日常監管、非現場行政處罰三種監管執法方式程式性規定,以當事人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行整改為基礎,積極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就非現場行政處罰程式獲取事實、固定證據環節、責令改正、做出執法決定、文書送達、罰沒款繳納、檔案歸檔等電子化、信息化非現場執法方式進行細化規定,確保非現場執法更加精準的符合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要求。
第四章“責任追究”規定了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非現場執法的盡職免責、失職追責,造成數據泄露承擔法律責任情形,當事人損害非現場設備、提供或偽造信息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規定了各地落地實施要求,明確施行日期與《浙江省衛生健康非現場行政執法工作辦法(試行)》(浙衛發〔2020〕30號)在本檔案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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