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由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6日印發,共七章二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浙農計發〔2007〕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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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作物種子(蠶種)儲備和資金使用管理,保障糧食安全、農業生產安全及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組織修訂了《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1.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2.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3月6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蠶種供應,保障蠶桑業生產安全,根據《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蠶桑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浙江省內從事蠶種儲備管理和儲備蠶種生產、保管、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蠶種儲備實行省、市、縣(市、區)三級儲備。全年供種10萬盒以上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有關市縣)應當建立蠶種儲備制度,其他蠶桑重點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蠶種儲備制度。
第四條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蠶種儲備管理和全省蠶種儲備工作指導。各市、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蠶種儲備管理工作。各級蠶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儲備計畫
第五條儲備數量。省級儲備由省農業廳根據全省需要確定一代雜交種、原種、原原種(或原原母種)數量;市、縣(市、區)儲備一代雜交種,儲備數量原則上按當地年需種量5%~10%的比例確定。
第六條蠶種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蠶種管理機構提出,原則上需組織專家論證,經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下達。
第七條儲備品種。一代雜交種的儲備分為春用種、秋用種兩期,以春期用種為主,春期儲備占70%左右,秋期儲備占30%左右。原種、原原種(或原原母種)根據需要重點在春期用種。儲備的品種應為現行推廣的主要品種。
第八條儲備期限。上一年收儲作次年春期使用的蠶種,應在次年春、夏蠶期使用,到夏蠶期發種結束後尚未使用的,作報廢處理。春期收儲作秋期使用的蠶種,在當年秋蠶期發種結束後尚未使用的,作報廢處理。
第三章收儲管理
第九條儲備蠶種生產、承儲可以分離。蠶種生產、承儲單位應當為浙江省內持有《蠶種生產許可證》或《蠶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具有生產、儲備相應規模儲備蠶種的能力,有穩定的質量信譽和安全保證能力。同時,承儲單位必須具備蠶種冷藏、浸酸等後加工處理與庫存能力。
第十條蠶種儲備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並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予以確定具體生產、承儲單位。鑒於蠶種的特殊性和加強儲備蠶種管理需要,可以採取集中統一承儲方式。
第十一條蠶種儲備實行契約管理。各級蠶種管理機構應與蠶種生產、承儲單位簽訂儲備蠶種生產、承儲契約(協定),約定品種、數量、質量、地點、時間、動用、違約責任和資金支付方式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資金可以按照契約(協定)約定提前預撥一定比例,其餘資金待據實審核結算後支付。
儲備蠶種的質量和儲藏要求,應當符合省級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儲備蠶種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契約(協定)和蠶種質量標準,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將生產好的儲備種按契約(協定)約定時限內送承儲單位。承儲單位應當按技術要求做好蠶種驗收、浸酸、冷藏、質量抽檢等工作,建立健全蠶種儲備的保管制度和儲備檔案,確保儲備蠶種質量安全和庫存安全。
第十三條蠶種生產、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品種和數量,確因特殊原因需進行調整的,需向蠶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蠶種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報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蠶種承儲到期後,由承儲單位向蠶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蠶種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報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作報廢處理。
蠶種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蠶種儲備情況。
第四章儲備動用
第十五條儲備蠶種具體動用由需種單位向當地蠶種管理機構申請,報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蠶種管理機構出具動用通知書。
第十六條建立蠶種儲備制度的市、縣(市、區),發生蠶種供應不夠時,應首先動用當地儲備的蠶種;沒有建立蠶種儲備制度的市、縣(市、區)發生蠶種供應不夠,或已建立蠶種儲備制度的市、縣(市、區)在當地儲備蠶種用完後仍不夠時,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向省農業廳提出書面動用申請。省農業廳接到申請後,及時審核批覆,組織調運。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接到儲備蠶種動用通知書後,按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安排儲備蠶種動用,並向需種單位提供儲備蠶種的生產單位、生產期別及質量檢驗結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動用。
第十八條需種單位可在接到儲備蠶種動用通知後,到承儲單位調運蠶種;也可委託承儲單位保管到蠶種使用時調運。儲備蠶種動用原則上按成本價確定供應價格,調運費用由需種單位承擔。成本價包括直接收購成本、檢驗檢疫、冷藏浸酸及保管等費用。
第十九條儲備蠶種調運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將調出儲備蠶種的時間、用種單位、品種、數量等情況書面報告當地蠶種管理機構和省級蠶種管理機構。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蠶種管理機構編制年度蠶種儲備資金預算。蠶種儲備費用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費用包括:蠶種收儲所需資金的銀行貸款利息、自有資金占用費(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儲備蠶種的冷藏、浸酸、檢疫、質量檢驗等及報廢蠶種損失費用。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承儲到期後,要及時書面報告蠶種管理機構,並根據承儲任務及完成情況、工作總結和承儲契約(協定),附相關有效憑證或依據等,結算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蠶種儲備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生產、承儲單位要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資金安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產、承儲單位應根據儲備蠶種生產、承儲契約(協定)做好蠶種生產、儲備工作,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生產、儲備期間蠶種的數量、質量安全。因生產、承儲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儲備蠶種損失的,由生產、承儲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蠶種儲備工作的指導督促,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完成。各級蠶種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蠶種生產、承儲單位的日常指導監管,強化儲備蠶種生產、承儲的檢查監督。年度儲備任務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級蠶種管理機構要及時將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生產、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儲備蠶種品種、數量或動用儲備蠶種,未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貯藏要求生產儲備蠶種,以及未按契約(協定)約定執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和收回或不予撥付補貼資金外,3年內取消其生產、承儲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浙農計發〔2007〕6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一)釐清功能定位。突出儲備的救災備荒功能,明確以水稻為重點的救災種子儲備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維護糧食安全和保障災後迅速恢復生產。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要求,完善分級儲備制度,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農作物種子儲備體系、省級和重點市縣蠶種儲備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動用。各地因災害等需調用儲備物資時,首先動用當地儲備,不足時向上一級提出動用申請。
(二)最佳化儲備品種。根據《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對儲備種子作物類型的要求,結合我省水稻等農作物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規律,明確農作物種子儲備作物類型以適宜災後改種補種的常規早稻、特早熟晚粳(秈)稻、旱雜糧、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種和生產需求大、繁制種風險高的主導品種為主,蠶種儲備品種以春期用種為主的現行推廣的主要品種。根據《種子法》規定,提出儲備品種應當通過審定或登記,種子管理機構科學篩選儲備適用品種等要求。
(三)明確承儲要求。根據《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對承儲單位資格條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承儲單位資格條件強調須具有種子(蠶種)生產經營資質和保證儲備及質量安全的能力條件。鑒於蠶種的特殊性及蠶種經營管理體制變遷,原《辦法》的蠶種承儲單位已不能同時滿足生產經營和冷藏浸酸加工庫存的要求,提出蠶種生產、儲備單位可以分離,但承儲單位必須具備蠶種冷藏、浸酸等後加工處理與庫存能力。
(四)完善運行機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要求,在收儲環節引入競爭機制,要求種子(蠶種)儲備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契約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鑒於種子(蠶種)儲備周期跨年度與財政(預算)自然年度不一致的實際,為適應現行預算管理要求,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出儲備補貼資金可以按照契約(協定)約定提前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其餘資金待據實審核結算後支付。
(五)強化儲備監管。進一步規範儲備變更調整、調用動用、到期處置等的情形和審核報批程式,承儲單位和相關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儲備物資種類、品種和數量。根據《種子法》有關規定,提出建立儲備專用標識、標籤管理等制度,嚴格區分儲備與經營,消除混儲現象,強化監管。鑒於蠶種的特殊性和加強儲備蠶種管理需要,提出儲備蠶種可以採取集中統一承儲方式。同時,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蠶種)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儲備工作和承儲單位的指導監管、督促落實和監督檢查。
(六)規範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儲備支出由地方各級政府分級保障”的要求,明確補貼資金或儲備費用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明確資金用途和範圍,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及監督檢查。承儲單位承儲到期後,要及時書面報告種子(蠶種)管理機構並結算費用。種子(蠶種)管理機構及時將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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