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穆斯林禮拜點民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通過時間:2015年8月18日 
  • 制訂機構:浙江省伊協一屆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訂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穆斯林禮拜點的管理,切實保障穆斯林民眾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我省伊斯蘭教領域的團結和穩定,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及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省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穆斯林禮拜點(以下簡稱為禮拜點)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宗教部門)依法許可的供各民族穆斯林舉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場合。
第三條 禮拜點的設立應當具備宗教部門行政許可的基本申請條件。禮拜點的宗教活動應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禮拜點應在當地宗教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以下簡稱伊協)指導下建立民主管理組織,制定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宗教活動等各項安全。
第四條 管理組接受當地宗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禮拜點管理組組長及成員由穆斯林代表民主協商確定,在當地宗教部門和伊協指導下履行管理主體責任:
(一)堅持愛國愛教,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教育引導穆斯林遵紀守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堅決抵制“三股勢力”的滲透,禁止利用禮拜點進行違法、非法活動;
(二)加強禮拜點日常管理,建立治安、消防、宗教活動、衛生和乜貼收支等有關制度並貫徹落實;
(三)負責聘任教職人員,支持教務工作,對教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四)自覺接受各級伊協的工作指導,積極參加各級伊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禮拜點管理組應建立履職承諾制度和定期換選制度。管理組應簽訂履職承諾書,認真履行職責。履職承諾書應上牆公開,接受穆斯林民眾監督。對不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承諾的管理組成員,管理組可視其自動離職,並通過民主協商另選他人。管理組應在當地宗教部門和省、市伊協的指導下,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定期換選工作,並將換選結果及時報當地宗教部門備案。
第六條 禮拜點管理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教職人員。擬聘教職人選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持有阿訇證書或有效的經學經歷證明,宗教操守被穆斯林所認可;
(二)具有一定的民眾基礎、自願為禮拜點穆斯林服務、有可支配的時間到禮拜點主持宗教活動儀式;
(三)經當地宗教部門考察審核認可、無不良記錄的中國公民。
第七條 禮拜點擬聘教職人員須經一個月以上試用期。試用期間向省伊協申請教務資格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省伊協發給《浙江省穆斯林禮拜點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擬聘教職人員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與禮拜點管理組簽訂正式聘任協定、正式主持宗教活動。教職人員聘任協定必須明確權利、義務和報酬等事項,並報當地宗教部門備案,聘任協定可一年一簽。受聘教職人員可以擔任禮拜點管理組成員,但不得兼任管理組組長。
第九條 受聘教職人員的職責要求:
(一)加強時事政治學習,做好愛國主義宣傳教育,努力成為弘揚愛國愛教思想、維護祖國統一的引導者;
(二)堅持“遵經、守法、中道”的教務思想,開展解經和“新臥爾茲”演講活動,努力成為弘揚伊斯蘭教真理的實踐者;
(三)崇尚科學文明,謹守社會公德,造福社會,積極主動為穆斯林服務,努力成為文明公德的傳播者;
(四)自覺抵制異端邪說,遠離極端,反對暴恐,努力成為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維護者;
(五)與時俱進,求知進取,結合實際,努力成為伊斯蘭教中國化優良傳統的推動者。
第十條 受聘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禮拜點管理組視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或解聘: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違背褻瀆教義、教規,在穆斯林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教職人員職責要求的。
(四)違反聘任協定規定的。
管理組作出解聘決定時,要充分聽取穆斯林民眾意見,並報當地宗教部門和伊協同意後方可解聘。
第十一條 省伊協建立教職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受聘教職人員進行學習培訓。教職人員應積極參加各級伊協組織的各項培訓和學習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務水平。
第十二條 禮拜點所在城區範圍內,如已有合法登記、正常開放的清真寺或伊斯蘭教活動固定處所,管理組應當將本禮拜點的主麻、開齋節、古爾邦節活動併入到上述場所進行。
第十三條 禮拜點舉行開齋節、古爾邦節等重大宗教活動應立足浙江實際、兼顧全省大局,由管理組制訂出詳細活動方案,在擬舉行日30天前,依法向所在地宗教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禮拜點應向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民族、各地域穆斯林開放,禮拜點僅用於穆斯林舉行常規宗教活動,不得招收海里凡、滿拉等。
第十五條 禮拜點內使用的書籍報刊資料、音像製品以及境外出版物等,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 禮拜點管理組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省、市伊協提出的整改意見不予落實的,省、市伊協可建議當地宗教部門責令停止該禮拜點的宗教活動,取消行政許可;禮拜點教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省、市伊協提出的指導意見不予落實的,省伊協可取消該教職人員教務資格,收回該教職人員《浙江省穆斯林禮拜點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浙江省伊斯蘭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經浙江省伊斯蘭教協會一屆八次常委會通過、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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