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辦法

浙江省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辦法
  • 修訂單位:浙江省學位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06年5月
  • 授權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委員會
基本內容,內容,總則,辦班條件,審批程式,管理與監督,附則,

基本內容

修訂時間:2006年5月
修訂單位:浙江省學位委員會
制定依據:關於委託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進行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學位辦[1997]2號)
授權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委員會
適用範圍:浙江省

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屬於非學歷教育,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為適應在職人員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委託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進行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學位辦[1997]2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 省學位委員會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託,負責對全省學位授予單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包括省內單位在省外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登記備案工作。

辦班條件

第四條 申請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單位和專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單位應為國務院學位辦批准、有權開展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單位。
2、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專業應為有權開展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專業,一般要求已有三屆以上碩士畢業生。
3、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專業應具備較強的教學力量、較完備的教學計畫、較好的社會需求和生源條件。
4、異地辦班從嚴控制,要求異地辦班的合作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教育培訓經驗、以及良好的管理、教學和科研條件。一般應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市級以上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教育事業單位或國有大型企業等。
5、外省市高校與我省相關單位在省內合作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原則上應為本地區相關學科沒有博士點、而確需招生的碩士點學科、專業。
第五條 為保證教學質量,原則上一個單位的同一個專業每年登記備案的辦班總數不得超過3個,其中異地只能申辦1個。

審批程式

第六條 符合辦班條件的單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需向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辦班申請。異地辦班應先徵求辦班所在地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向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定提出辦班申請。
第七條 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受理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4月15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簡況表》一式一份;
2、《申報登記備案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匯總表》;
3、擬印發的招生廣告與招生簡章;
4、若屬於異地辦班,還需附辦班所在地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合作單位的委託書或協定書等有關材料。
第八條 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於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當年同意登記備案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名單,並抄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獲得同意登記備案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方可實施招生、辦班事宜。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名稱統一定為“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統一歸口舉辦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管理。杜絕多頭辦班、多頭管理、權責不清的現象,各有關學位授予單位應切實加強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工作的領導,對辦班活動的各主要環節(包括入學資格審查和考試、教學計畫的制訂與實施、課程考試與考核、頒髮結業證書等)實行有效的管理和定期的檢查。每年12月20日前各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應對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進行自查總結,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凡在我省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需經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者辦班所在地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刊登和印發。
第十一條 為保證質量,同意登記備案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招生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十二條 為切實保證教學質量,各單位在辦班中必須貫徹“堅持超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的原則。要認真制訂並嚴格實施教學計畫。必修課程及主要選修課程均應由本單位碩士導師或副教授以上人員任教,異地辦班中個別基礎課程需由合作辦學單位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任教的,必須經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門從嚴審批。
第十三條 對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門課程考核均合格者,辦班單位頒發“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不得冠以“碩士學位”、“畢業”等名稱。學員若通過部分課程 ,可以領取單科成績。
第十四條 未經登記備案擅自在我省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將給予嚴肅查處。對問題嚴重的單位,停止其違規專業舉辦研究生課程班1至3年,並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附則

第十五條 外省市單位在我省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登記備案、管理與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如有其它變動,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下發檔案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於公布之日實施,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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