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項目核准的批覆
城鄉建設
浙發改交通413號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2011-5-3
法規內容
臨海市發展改革局:
你局《關於上報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請示》(臨發改交通〔2011〕10號)和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意見》(浙交函〔2011〕88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項目核准事項批覆如下:
一、為滿足台州市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散雜貨運輸不斷增長的需求,適應船舶大型化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水運經濟社會效益,根據《台州港總體規劃》,原則同意建設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項目。
二、本工程建設地點位於臨海市頭門島西南端。項目占用海域面積40.5公頃,其中填海面積20.50公頃。
三、本工程建設1個2萬噸級通用泊位(碼頭結構按靠泊3萬噸級件雜貨船舶設計),以及引橋等其他相應配套設施。碼頭岸線長度為232米,設計年通過能力為105萬噸。
四、項目總投資為73965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22965萬元,約占項目總投資的31%,由項目法人浙江臨海頭門港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其餘51000萬元商請中國工商銀行臨海支行貸款解決。
五、請項目業主嚴格按照國家節能標準,落實節能措施;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工程、設備和重要材料採購等均採用公開招標,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
六、核准項目的相關檔案分別是:交通運輸部《關於台州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使用港口岸線的批覆》(交規劃發32號)、浙江省建設廳《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建設項目選址審查意見》(浙規選字〔2009〕206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浙土資預〔2005〕232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浙環建〔2011〕4號)、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用海預審意見的函》(浙海漁管函〔2010〕141號)、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填海及海上構築物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意見的函》(浙海漁環〔2010〕62號)、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覆》(浙水評〔2010〕61號)、浙江省海事局《關於台州港臨海港區頭門作業區長山-頭門島南山嘴頭段碼頭工程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的批覆》(浙海航〔2010〕171號)、中國工商銀行臨海支行貸款承諾函。請項目法人根據核准檔案,辦理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七、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核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計算。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准的,本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於做好全省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72號)要求,請相關職能部門在完成該項目審批事項後及時錄入相關審批信息,請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項目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要求的八項開工條件後,及時錄入實施進展信息。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