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是2009年浙江省物價局發布的一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物價局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Zhejiang Price Bureau on Improving the Price of Refined Oil
- :2009-11-10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浙價電〔2009〕30號
【發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2009-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浙價電〔2009〕30號)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09〕295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提高成品油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每噸均提高480元,非標準品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也相應調整。調整後的各標號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屬檔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各標號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每噸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倒扣3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調整後的價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時起執行。
五、中國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要將調整後的成品油具體批發價和零售價抄送省物價局備案,並通過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汽、柴油的具體零售價。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並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及時向各地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報告成品油市場供應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利用調價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要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各市價格主管部門及中國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請在11月10日上午10時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供應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