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的實施意見》是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溫政辦130號
  • 發布機構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8-8-2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的實施意見
資源能源
溫政辦130號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8-29

法規內容

為了防範海上漁船碰撞事件,提高漁船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實時掌握海上漁業船舶動態,科學防台避災,保障漁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浙江省漁業管理條列》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通知》(浙政辦函〔2008〕2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目標
堅持科學發展觀,採用衛星定位、漁船自動識別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網路與數據處理等技術,實現對我市海洋漁業船舶的海上情況實時監控、海陸間全天候衛星通信和自動識別防碰撞。力爭到2009年底建成溫州市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漁船救助信息系統),所有主機功率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業船舶安裝ais漁船防碰撞終端;所有主機功率136千瓦(185馬力)以上漁業船舶安裝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最大限度地保障海洋漁業船舶生產安全,滿足海洋漁業綜合管理、應急救援和防台救災的需要。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管理。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建設應根據省里基本要求,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項目驗收。具體實施以沿海縣(市、區)為單位分片進行。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建成後,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
(二)統籌兼顧,發揮綜合效益。漁船救助信息系統不僅要具備海上通信、定位監控、漁船避碰、航行警告和氣象信息接收等方面功能,還要兼容海域監控系統、漁船進出港自動身份識別系統和各類業務套用系統建設;既要實現海洋與漁業系統各級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也要滿足海事、防汛、邊防等相關部門對信息和數據的需求,努力發揮系統的綜合效益。
(三)船東為主,政府支持。安裝漁船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是《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是漁船船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為了促進系統建設加快實施,省、市、縣政府對項目建設期內安裝漁船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船東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三、組織機構
建立市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領導小組,市政府黃德康副市長為組長,市海洋與漁業局黃濤局長為副組長,成員由市發改委副主任劉世安、市財政局副局長朱定鈞、市人事局副局長吳家斌、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林傳平、龍灣區政府副區長黃陽栩、樂清市政府副市長鬍成劍、瑞安市政府副市長鄭邦良、洞頭縣政府副縣長林瓊、平陽縣政府副縣長曾上俊、蒼南縣政府副縣長董旭斌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海洋與漁業局,林傳平兼辦公室主任。
四、建設內容
(一)海洋漁業監控指揮中心建設。全市將建成市海洋漁業監控總指揮中心和沿海6個縣(市、區)海洋漁業監控指揮中心。沿海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重點漁業鄉鎮設立分中心平台。指揮中心平台由系統資料庫、電子海圖、地理信息系統、數據統計分析系統、管理信息系統、通信模組以及計算機網路設備組成,應兼容海事衛星、北斗衛星、ais系統船位監測信息需求;預留其他不同類型的運動通信數據接口,可擴展升級。
為了保障漁船救助信息系統有效運行,市和沿海縣(市、區)海洋漁業監控指揮中心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進行全程監控。
(二)自動識別避碰系統(ais)終端建設。凡主機功率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業船舶,均須安裝ais船用終端設備,數量約為3511套。
(三)衛星監控和通信系統終端建設。行駛航程可能超過ais系統覆蓋範圍的漁業船舶均須加裝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一般為185馬力以上的漁船),數量約為2250套。
五、建設資金和扶持政策
(一)海洋漁業監控指揮中心。監控中心必要的硬體設備、配套設施、維護經費和工作人員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每年向衛星通信運營商支付的監控信息費,按所監控漁船數量,由省、市、縣財政按4∶3∶3比例分別承擔。市海洋漁業監控總指揮中心建設由市統籌財力安排資金,日常維護經費(包括監控信息費)在年度預算中列支。
(二)漁船安裝ais避碰系統和衛星監控船載終端的費用,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省政府對瑞安、龍灣、樂清轄區的漁船一次性補助ais終端每套800元,衛星終端每套4020元;洞頭、蒼南、平陽轄區的漁船一次性補助ais終端每套1200元,衛星終端每套5360元。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檔案關於“各市、縣應按不低於省定標準原則”的要求和我市財政體制的實際,市政府對沿海區漁船安裝ais避碰系統和衛星監控船載終端按省標準的50%予以配套補助;沿海縣(市)政府要按省要求落實補助資金。
漁船安裝ais避碰系統和衛星監控船載終端的費用除補助款外,餘下部分由漁船生產單位支付。沿海縣(市、區)要做好終端設備購置款漁民支付部分的收取工作。
六、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8年9月底前完成)。
1.明確年度安裝漁船數量和漁船單位。沿海縣(市、區)分別按年度確定本地需要安裝的漁船,並登記漁船資料,漁船資料應包括船名號、船舶所有人、聯繫手機號碼、船舶所屬單位、單位電話、電台頻率、作業方式、船長、型寬、型深、總噸、淨噸、主機功率、作業區域(遠洋、外海或近岸)。
2.明確採購船用終端設備類型。根據我市前期對已安裝的各種終端設備海上測試、運行情況,並借鑑舟山市已安裝1000餘台各種不同類型終端設備實際運行情況,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入圍終端設備類型,沿海縣(市、區)確定後上報擬選用的船用終端設備類型和採購數量。船用終端設備的採購工作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3.市和沿海縣(市、區)監控指揮中心硬軟體設備及船用終端設備採購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二)實施安裝階段(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
根據省政府要求,我市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監控指揮中心建設,全面啟動船載終端設備的安裝工作;2009年年底前完成其餘船載終端設備的安裝工作。
1.監控指揮平台建設。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級監控指揮中心平台硬軟體建設。沿海縣(市、區)監控指揮中心硬軟體建設由各縣(市、區)落實,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要求於11月底前完成。各漁業重點鄉鎮分中心平台建設,由各有關縣(市、區)自行制定實施方案予以落實,建設資金自行解決,該項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
2.ais漁船防碰撞終端安裝。2008年底前確保完成全市漁船防碰撞終端設備安裝總數的50%以上。2009年底前完成餘下漁船防碰撞終端設備的安裝。該項工作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各有關縣(市、區)海洋與漁業局完成。
3.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安裝。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漁船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安裝總數的50%以上。2009年年底前完成餘下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的安裝。該項工作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各有關縣(市、區)海洋與漁業局完成。
4.終端入網調試。終端裝船後的入網手續和調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終端廠商協調落實。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經費。沿海各級政府要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建設漁船救助信息系統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落實專職人員負責系統建設和運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儘快落實建設資金,確保系統建設工作順利完成。
(二)強化宣傳,依法管理。積極開展對漁民的宣傳教育,提高漁民安裝船用終端設備的自覺性。各有關縣(市、區)漁業主管局要依法制定相關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對拒不安裝終端設備或安裝後無故不開機運行等違規行為的管理。海洋與漁業部門要落實領導責任制,把系統建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之一,全面推進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建設。
(三)分級管理,強化服務。系統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管理的原則。系統建成後,實行市、縣分級管理。市和沿海縣(市、區)要落實系統運行管理工作人員,確保系統有效運行;進一步加強對漁民的安全教育和系統終端使用的培訓,確保系統終端能夠有效使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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