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

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ZAAM)成立於1987年1月,是一家集汽車、機車、零部件、汽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團體的全省性行業協會。

協會是本省汽車行業企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一定民事責任,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95家,涵蓋了浙江省主要的汽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浙江省
  • 類型:汽車行業
  • 屬性:協會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機構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促進浙江省汽車工業發展服務。
協會會刊《浙江汽車》,及時報導行業熱點以及省內汽車企業發展的新動態。
2007年11月,浙江省汽車工業協會正式更名為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縮寫:ZAAM
第二條:本協會是汽車、機車、零部件、汽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省性行業協會,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協會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奮發努力,扎紮實實做好汽車行業協會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促進浙江省汽車工業的發展服務。
第五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協會具有提供調查研究建議、自律管理、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內外交流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工作是:
(一)調查研究汽車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汽車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汽車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汽車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依法進行經政府部門授權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參與組織協調汽車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汽車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四)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利益;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與國內外對口行業組織進行交往;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八)按照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保護產業安全等培訓;
(九)辦好行業信息刊物,開展諮詢服務;
(十)組織並參與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價,參與生產與流通領域資質審查;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會員條件: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投資和諮詢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依法註冊登記的本行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審情書;
(二)經協會秘書長批准交理事會審議確認。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優先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主動反映情況,提供本企業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二年內無故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務和財務報告;
(二)制訂和修訂章程;
(三)選舉理事會;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總人數原則上控制在100人以內,理事會成員作為當然會員代表參加會議,人數不足時由秘書處提出代表建議名單,經理事會同意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應到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會成員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出任(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亦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的增補、變更;
(三)選舉或調整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審議通過名譽會長、秘書長和顧問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議確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本協會的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視實際需要,可以召開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擴大到討論相關事項的常務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應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通過;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人選;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及批准會員入會退會檔案。
第五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員。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秘書處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向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日常業務;
(四)辦理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人選,報會長審批聘任;
(三)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過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解散、分立和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業經2009年6月27日本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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