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

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汽車租賃行業管理,規範汽車租賃經營行為,維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經營,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賃費用,但出租人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是指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含融資性汽車租賃)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有關信息資料,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核查、備存、簽發備案證件的行為。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的主體是我省境內從事汽車租賃的經營者,以及外省汽車租賃經營者在我省境內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各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汽車租賃行業管理,負責辦理本轄區汽車租賃備案事項。
第六條 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
第二章開業備案
第七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註冊登記後20日內申報開業備案。
第八條 開業備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辦人如實、完整填寫《汽車租賃經營信息備案表》(附屬檔案1)、《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附屬檔案2);上述表格須經法定代表人審定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申辦人持填寫和蓋章後的備案表,向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申報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委託授權書;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機動車車輛登記證與行駛證複印件;10座以上出租給單位作為員工固定班車的,須提供長租的《汽車租賃契約》;
租賃車輛應為汽車租賃經營者合法擁有,且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須與汽車租賃經營者名稱相一致;
4. 汽車租賃經營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級以上車況的維護保養制度;
5. 其他必要的輔助資料。
(三)填報內容符合要求且附屬檔案齊全有效的,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受理並發給《受理通知書》;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屬檔案不全、無效的,出具《材料補齊補正告知書》,之後按程式重新審核辦理。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後20日內,對備案事項和備案信息進行核查。備案審核合格的,發放《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
第三章變更、註銷備案
第九條 對可能影響安全監管的經營備案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20日內,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變更相關登記信息。
第十條 租賃車輛增加、更新或減少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發(或變更、註銷)機動車登記證書後20日內,填寫《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連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複印件,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備案。
第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在辦理相應的工商手續後,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備案。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汽車租賃企業應建立汽車租賃車輛維護保養制度,定期對租賃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二級以上。
第十三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時,需提供身份證件,並與汽車租賃企業簽訂書面承租契約。
第十四條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建設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平台,向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第十五條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在機場、車站等旅客集散地設點布局,推進汽車租賃網路化經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電子證照庫,強化行業監管。
第十七條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汽車租賃經營者檔案。結合行業日常監管工作,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備案事項和備案信息進行核查和抽查,核查情況記入汽車租賃經營者檔案。
第十八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經許可,從事或變相從事包車客運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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