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殘疾考生標準對殘疾考生的標準做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殘疾考生標準
- 實施地區:浙江省
根據原教育部、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民政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分配工作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殘疾標準和國家教委、衛生部關於普通高校、中專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殘疾考生作如下規定:
一、“殘疾考生”是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從事的工作者。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二、符合普通高校殘疾考生標準:
1.單肢在前臂(或小腿)以上截肢或缺肢。
2.單側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3.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
4.脊椎側彎超過4厘米。
5.顯著胸廓畸形。
6.任何一下肢(或上肢)不能運用(肌力二級以下)。
7.兩下肢均跛行。
8.兩眼最佳矯正視力均低於4.5(0.3)。
9.雙耳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均大於40分貝(二級重聽)以上。
三、符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殘疾考生標準:
1.小兒麻痹症輕度跛行。
2.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
3.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
4.顯著胸廓畸形。
5.任何一下肢(或上肢)肌力三級。
6.兩眼最佳矯正視力均低於4.5(0.3)。
7.雙耳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均大於40分貝(二級重聽)以上。
四、不符合普通高校、中等專業學校殘疾考生範圍:
1.類風濕脊柱強直。
2.高校為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者。中專為任何一肢體不能運用者。
3.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4.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5.兩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
6.脊柱側彎小於4厘米者。
7.任何一眼最佳矯正視力達到或優於4.5(0.3)。
8.任何一耳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