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31條,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
  • 發布時間:2015年8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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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號
《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強
2015年8月31日

管理辦法

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提高機關事務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明確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等信息平台,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和監督,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機關運行經費公開。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並及時調整。
第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等。
第九條 本省實行公務卡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內發生的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中的費用,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條 政府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一併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預算。未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採購資金。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採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第十一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發展規劃,組織建設和完善統一標準的全省電子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與交易平台。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情況的績效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根據統計分析結果,完善相關經費開支標準。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本級財政、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報廢(損)等資產賬卡和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及時將資產信息錄入財政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現有存量土地實行統一管理,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安排政府機關用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購置),不得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前徵求同級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
省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統一登記為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各部門應當對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予以協助和配合。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權的統一權屬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劑分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辦公用房配置標準、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面積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以及質量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制定統一調劑計畫或者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併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在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劑需要租用解決的,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因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維修改造的,可以向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本級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計畫和經費預算,報省發展和改革、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維修改造,具體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做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完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機制,逐步開放機關後勤服務市場,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政府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機關所屬的後勤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完善市場化運行方式,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物業、食堂餐飲、會議服務、公務接待和公務用車等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推進後勤服務資源共享。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域,後勤服務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務接待範圍和開支標準,不得超範圍接待、超標準開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
用於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和標準從嚴配備,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發展和改革、財政、外事、審計和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執法協作等方式加強對政府各部門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發展和改革、財政、外事、審計和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使用公務卡結算的;
(二)未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和支付採購資金的;
(三)未建立和落實機關資產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移交辦公用房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維修改造和租用辦公用房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省其他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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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標準,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並及時調整;政府各部門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等。
辦法規定,政府各部門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一併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預算;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採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為了加強對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實行產權統一、調劑統一、維修統一。辦法規定,對機關辦公用房要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省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統一登記為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權的統一權屬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辦公用房配置標準、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面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調劑計畫或者方案。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併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後統一調劑使用,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在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此外,辦法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建設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機關辦公用房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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