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

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

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是在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模具分會的基礎上組建的全省模具專業性行業組織,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社團主管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的獨立法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為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會由我省模具及模具相關重點骨幹企業(集團)、科研院所和專業協會等單位組成,現有直接團體會員單位100餘家,涵蓋企業會員1000多家。會長由中國工程院譚建榮院士擔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 2014年9月29日 
  • 性質:社會團體
  • 地區:浙江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會長:譚建榮
秘書長:周根興
宗旨:在浙江省模具及其相關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政府、行業和會員的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我省模具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本團體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道德,維護公序良俗。

協會章程

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模具行業協會,簡稱為浙江模協。本團體英文譯名為ZHEJIA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ZJDM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由浙江省模具製造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業、院校、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 在浙江省模具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政府、行業和會員的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我省模具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本團體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道德,維護公序良俗。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戰略和政策目標,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開展行業產品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進行省內外模具市場的調查預測,研究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向政府等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組織並建立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交流網路,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提供信息服務。
(四)根據市場、行業發展和企業的需求,組織舉辦模具及其相關工具、材料、裝備、產品的省內外展覽會、交流會等活動;開展技術諮詢;交流推廣模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等。
(五)組織開展模具行業經濟、技術的有關省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模具企業和有關人員參展、考察、學習等;為有關企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牽線搭橋。
(六)聯繫、組織有關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訓機構實施我省知識更新工程,開展對模具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交流,培養模具製造專業人才和培訓企業員工的有關信息、經驗等。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技術、質量、價格、職業技能等論證、仲裁、認證等工作,開展對企業、產品、技術的評定、表彰、獎勵等活動。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
(九)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任務,開展相關工作。
(十)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屬浙江省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社團等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六)決定本團體的解散、分立、合併和終止等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除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4 年 9 月 2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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