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植物學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繁榮促進我省植物科學事業的發展,普及植物學知識,促進植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反映廣大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呼聲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廣大植物學工作者服務。活動中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科技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發揚科學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植物學工作者,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科學研究和教學經驗,按照本章程和民主辦會原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浙江省植物學會的地址:杭州市餘杭塘路388號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生命科學學院,郵政編碼310058。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植物科學的學術交流,有重點的組織科研、教學的學術講座和科學考察,促進科學發展;
(二)大力普及植物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植物科學技術,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植物科學的學術書刊;
(四)組織植物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植物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有關植物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
(五)組織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和競賽(浙江賽區)的工作及相關培訓。
(六)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等;
(七)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鼓勵在植物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八)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正當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積極開展植物學科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的植物學學術團體和植物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傳播植物學知識和先進技術,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十一)舉辦為植物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理事會
副理事長:丁炳揚 金則新 蔡延奔 於明堅 柳新紅
秘書長:於明堅(兼)
常務理事:傅承新 丁炳揚 金則新 蔡延奔 黃堅欽 柳新紅 洪利興 李銘紅
黃愛軍 張方鋼 於明堅 胡紹慶 徐建忠 趙 鸝 邱英雄
名譽理事:樓爐煥
理事:丁炳揚 於明堅 王蘭州 呂洪飛 李鈞敏 李根有 李銘紅 邱英雄 何東濤 張方鋼 張慶勉 陳征海
陳錫林 金則新 周初霞 鄭紹建 趙鸝 胡仁勇 胡紹慶 柳新紅 洪利興 陶正明 錢湫泓 倪穗
徐禮根 徐建忠 黃堅欽 黃愛軍 章藝 余金良 傅承新 鮑淳松 潘文戎 蔡延奔 曹家樹 金孝鋒
趙雲鵬 陳建華 陳少波 吳玉環 季夢成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浙江省植物學會,英文譯名:Botanical Society of Zhejiang (BSZ)。
第二條 本會是浙江省植物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植物學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我省植物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植物學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繁榮促進我省植物科學事業的發展,普及植物學知識,促進植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反映廣大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呼聲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廣大植物學工作者服務。活動中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科技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發揚科學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植物學工作者,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科學研究和教學經驗,按照本章程和民主辦會原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中國植物學會,登記管理單位是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處。本會接受上述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浙江省植物學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388號 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生命科學學院,郵政編碼31005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植物科學的學術交流,有重點地組織科研、教學等學術講座和科學考察,促進科學發展;
(二)大力普及植物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植物科學技術,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植物科學的學術書刊;
(四)組織植物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植物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有關植物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
(五)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等;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鼓勵在植物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七)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正當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積極開展植物學科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的植物學學術團體和植物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九)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傳播植物學知識和先進技術,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十)舉辦為植物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實驗師、技師或相當於上述中級職稱及其以上水平的科技和教學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的科技及教學人員;
(四)在植物學各專業領域內工作多年,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也未獲得相應技術職稱,但通過自學成才在本專業內作出具有中級職稱規定的學術成就或水平的科技、教學人員和技術能手;
(五)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少數領導幹部;
(六)在大專院校或科研機關取得植物學各專業或相應專業的碩士學位或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2、團體會員
與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希望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經本單位申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團體會員。學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的關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一人或所在單位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統一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得到有關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和科普活動;支持本會主辦的出版物;
(五)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採取無記名等額方式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或科技開發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管理領導或科技實業家。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和學科代表相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職責,完成理事會交給任務。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連續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屆。在任期間不熱心學會工作,連續兩年不參與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學會重要學術會議等學會活動,或因工作單位調動等不能履行理事職責的,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審批會員入會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審查學會年度總結和活動計畫;
(十)制定財務及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開展活動需要設立下列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一)辦事機構:秘書處;
(二)分支機構: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技開發工作委員會,教學科普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心為會員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鑒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定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等榮譽職務,在理事會任職3屆以上、並為學會做出較大貢獻的理事,理事會根據具體情況授其為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如學會舉辦培訓班、科技展覽、諮詢活動等各種事業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 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浙江省植物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