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曲藝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浙江省曲藝家協會(簡稱浙江省曲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曲藝藝術家自願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曲藝家和曲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曲藝工作者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浙江省曲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聯合全省曲藝界,團結全省曲藝工作者,致力於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曲藝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浙江省曲協恪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作機制,依照本章程獨立自主、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發揮人民團體作用。
第四條 浙江省曲協是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浙江省文聯的管理及業務指導,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五條 浙江省曲協英文全稱是Zhejiang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縮寫為ZQAA。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浙江省曲協對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能。
第七條 浙江省曲協在中共浙江省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同時,在調查研究、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曲藝界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浙江省曲協堅持“兩面向”(面向基層、面向民眾),“三深入”(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民眾)的創作和採風活動。努力創作出“三貼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深受廣大民眾喜愛的優秀曲藝作品,為加快我省文化大省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平安浙江作出貢獻。
第九條 浙江曲協大力促進全省各曲種的創作繁榮,積極推廣優秀新書目、新曲目和優秀傳統書目、風格和流派的自由競爭,不斷提高上演書目、曲目的思想藝術質量和現代意識。
第十條 浙江曲協重視和推動本省優秀地方曲種和傳統書目的挖掘、搶救、蒐集、整理工作,以保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第十一條 浙江曲協注意發現和積極扶植、培養曲藝的文學創作、藝術表演、音樂設計、伴奏、研究評論和曲藝組織活動等方面的人才,不斷充實曲藝隊伍的新生力量,提高曲藝隊伍的素質。大力開展民眾性曲藝活動,以發現和培養曲藝人才。
第十二條 浙江曲協重視和加強曲藝藝術理論研究工作,有組織、有計畫地積極開展學習、觀摩、研討、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浙江曲協加強評獎工作。規範評獎機制、改進評獎手段,通過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的評獎活動,推出新人新作、激勵創作繁榮。
第十四條 浙江省曲協順應文化體制改革和文藝事業發展的需求,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不斷擴大協會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五條 浙江省曲協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曲藝界的聯繫與交往;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曲藝界團體和曲藝界人士的聯誼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 浙江省曲協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曲藝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成果,擴大浙江曲藝的國際影響。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浙江省曲協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凡戶籍在浙江省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贊成本會章程,在曲藝創作(音樂設計)、表演(伴奏)、理論研究、藝術教育、編輯、出版和組織活動等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自願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二人介紹及所在市(地)曲藝家協會或省屬單位、部隊文化主管部門的推薦,並經本會主席團會議審核、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審批原則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本省各市級曲藝家協會(戲劇曲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省市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各專業、業餘演出團體,學會以及相應組織和社團等,贊同本會章程,組織健全,開展活動正常,在省內有一定影響,可由其主管單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本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並享用本會所實施的有關待遇的權利;
(4)有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從事藝術實踐、保護創作成果的權利及正當的經濟權益;
(5)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堅持藝術創作和研究,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3)維護本會權益;
(4)按時繳納會費;
(5)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委託,代為負責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長期(五年)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會要求參與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團體會員長期(一年)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被依法取締,經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設立名譽或榮譽性的稱號。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制定和通過重要決議案。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民主推薦產生;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協會各項創作組織工作在本地、本單位的實施;保持本會領導機構與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的經常的密切聯繫;負責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本屆主席團。理事會議視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代表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從其實際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和推舉,再經代表大會履行選舉程式。其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其職責是:制訂、審議、監督本會年度工作;審批入會申請;依據中國曲藝家協會入會條件推薦全國
曲藝家協會會員;審議、確認理事會人選增補、更換等事項;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設正副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推舉。秘書長和駐會副秘書長需報省文聯審批後任職。非駐會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秘書處在省文聯和協會主席團領導下主持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內設若干工作部門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程式。在本屆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案要求本會終止,並得到本屆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會即終止活動。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條 浙江省曲協經費的來源:會員會費;政府撥款;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贊助;利息等。
浙江省曲協經費用於:促進文藝創作;培養文藝人才;舉辦文藝活動;省曲協日常辦公開支。
第三十一條 浙江省曲協依法擁有團體資產。
浙江省曲協團體資產的來源: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取得收益;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資產。
浙江省曲協團體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浙江省曲協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規定,並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浙江省曲協的經費和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浙江省曲協章程自全省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權屬全省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