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是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於2017年11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浙江省教育廳
  • 印發日期:2017年11月28日
  • 發文字號:浙教考〔2017〕116號
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浙教考〔2017〕116號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考”)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為適應深化高中課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據教育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有利於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目標,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切實認真學習國家規定的每一門課程;堅持高中全面深化課改方向,促進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樣化發展。
二、考試實施
1.考試科目:語文、數學、外語(含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其中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外語參加全國考試,其餘科目實行全省統一考試。
2.考試內容:除外語外,其餘科目只考必修內容。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學科教學指導意見,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說明,規定各科考試具體範圍和要求。外語考試範圍和要求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考試採用筆試形式,外語均含聽力。
3.考試時間:考試一年安排兩次,分別在1月和6月進行。1月開考全部科目,6月開考除外語以外科目。語文、數學考試時間80分鐘,外語120分鐘,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各60分鐘。
4.報考要求: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須參加所有科目的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各科考試。
學生高一第一學期不得參加學考,高一第二學期參加學考的科目不多於3門,高三第一學期結束前須完成各科目學考。每科一次機會,不合格者可繼續報考。外語首次考試“一考兩用”,成績既用於評定學業水平等級又可用於高考。
5.考點設定:考試統一安排在標準化高考考點進行,一個考點同一科次考試使用的考場數一般不得少於15個,同一考點的考生需來自不同學校,考場由省教育考試院隨機編排。
三、成績評定
1.卷面分值:語文、數學各100分,外語150分,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各70分。
2.評卷組織:評卷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
3.成績呈現:高中學考成績採用等級制,設A、B、C、D、E5個等級,E為不合格。以卷面得分為依據,A、B、C等按實考人數15%、30%、30%最接近的累計比例劃定,E等比例不超過5%。經批准設立的內高班、內職班學生成績等級單獨劃定。
實行個人成績診斷報告制度。成績等級和個人成績診斷報告可通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自行查詢,成績等級提供給考生所在學校。
4.等級認定:由外省轉入、赴境外學習交流後回校、應徵入伍、被大學提前錄取的普通高中學生,未參加考試科目需認定成績等級的,按我廳有關檔案執行。
四、其他事項
1.違規處理:高中學考違規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2.報考費用:外語科目執行高考收費標準,其餘科目執行高中學考收費標準。
3.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級高中學生開始施行,2018年6月進行首次考試。因休學、留級等原因轉入2017級的學生,其已獲得的高中學考成績等級有效。
4.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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