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遊條例(草案)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來杭開展《浙江省旅遊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馮明,市領導吳春蓮、張建庭出席座談會。

基本內容,草案內容,

基本內容

會上,調研組聽取了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浙江省旅遊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建議。大家認為,該條例體現了政府職能的轉變,對促進我省旅遊業發展、保護旅遊者及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旅遊市場規則以及行業監管都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調研組表示,此次調研收穫頗豐,下一步調研組將集中整理研究各方意見建議,繼續修改完善法規草案,切實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為我省依法興旅、依法治旅提供法制保障。

草案內容

《草案》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嚮導遊人員提供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旅遊經營者支付導遊人員的報酬應當與其服務質量相適應。
這是《草案》在旅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作了細化和補充。針對調研中反映的導遊人員工資低甚至零工資等問題,《草案》結合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了具體要求。
導遊不得拿回扣,佣金應如實入賬
現實中,導遊賣力遊說遊客購物,很大程度上和導遊的回扣聯繫在一起。為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導遊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所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持有營業執照並且其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的;二、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得回扣。
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經營者給付旅行社佣金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入賬。
省人大財經委對《草案》立法調研時,有的地方、部門、企業認為,關於導遊工資性收入與獲取回扣和佣金,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還需要細化。
旅遊購物,遊客有權選擇不參加
《草案》規定,旅行社可以與旅遊者在旅遊契約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未事先約定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行社在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情況下,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遊者要求,可以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遊者或者旅行社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旅行社按照前款規定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遊者有權選擇不參加。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遊消費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各方面。據有關方面統計,我省旅遊總收入中,購物約占26%的份額。但是同時,旅遊者合法權益在購物中受到侵害的情況也很突出。
在省人大財經委的立法調研時,對於旅遊購物的規定,有意見認為,如何既符合實際、又能規範秩序,有待細化。
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旅行社要協助解決
如果旅遊者與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怎么辦?
《草案》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必要便利,協助解決消費糾紛。並規定在4種情況下,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30天內,要求旅遊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款或者退還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4種情況是:旅行社未經遊客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未依法持有營業執照或未向社會公眾開放;旅行社明知或者應知有嚴重損害遊客權益記錄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獲取回扣的。
超過15間客房的民宿,消防首先要達標
《草案》還將民宿的客房以十五間為界,進行劃分管理:客房超過十五間的民宿要依照消防法等執行。
《草案》規定:針對民宿自身特點,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治安、消防、衛生、環保方面的指導規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確定相應的監管措施。
而民宿和提供住宿的農家樂客房超過十五間的,其治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鄉村旅遊和民宿是我省旅遊發展的重要特色,也是新農村建設和帶動農民致富就業的重要途徑。《草案》根據旅遊法授權和國家與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出了以上條款。
在景區入口處,應公布最大承載量
《草案》規定:封閉式景區經營者應當在景區入口處公布經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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