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以我廳為業務主管單位、經省民政廳登記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冠以“浙江”字樣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
第三條 省文化廳負責社會組織(除民辦博物館、民辦紀念館外)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置審查工作,社會組織年檢初審,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換屆審查等工作。省文物局負責民辦博物館(紀念館)的成立登記前置審查工作。
第四條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根據社會組織性質確定歸口管理的業務處室,負責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終止
社會組織的成立登記前置審查已列為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必須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遞交成立申請材料。省文化廳、省文物局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審批平台審查受理社會組織的成立申請。
第五條 成立社會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一)社會團體:
1.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繁榮為宗旨,符合社會組織布局結構要求。
2.由文化企事業單位、團體法人或在文藝界有較高知名度的個人自願發起,發起人應當不少於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3家;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於5個以上;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3.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在本行業、學科、專業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擬任負責人具備在社會團體兼職的資質。
4.屬於省文化廳主管的業務範圍,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住所和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會團體成員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內容應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6.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人民幣。
7.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沒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
8.會員名冊,包括會員姓名、單位、職務、電話、戶籍、本人簽名等欄目。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領有《暫住證》並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當在本省。
9.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業務處室專業意見。包括是否同意作為業務主管處室,履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職能,以及在專業上還存在哪些需要充實完善的地方等。
(二)基金會:
1.為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等公益目的而設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屬於省文化廳主管的業務範圍,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文化服務活動目的而設立的。
2.屬於省文化廳業務主管的範圍,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沒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具體條件依照《浙江省文化廳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審查辦法(試行)》(浙文人〔2008〕42號)執行。
第六條 成立社會組織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團體:
籌備成立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會員名冊;資金證明;住所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業務處室意見。
(二)基金會:
申請報告;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可行性評估報告;章程草案;擬任理事、監事名單,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簡歷;驗資證明表(驗資報告登記後再補);登記事項表;財務人員簡歷、身份證複印件、執業資格證明;住所證明;業務處室意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申請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書;章程草案;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繫方式;監事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繫方式;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住所證明;消防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業務處室實地勘察意見;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申辦民辦博物館、美術館需提供相關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等。
第七條 成立社會組織的審查程式
1.申報材料受理。省文化廳人事處或省文物局博物館處(負責民辦博物館、民辦紀念館的成立申請)對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當即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完整、不齊全,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省文化廳人事處或省文物局博物館處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對成立社會組織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並向有關業務處室書面徵求意見,相關業務處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人事處。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還需由申請受理處室會同相關業務處室組織實地勘察。
3.出具審查意見。省文化廳或省文物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決定,並通過統一審批平台和書面形式回復發起人(或發起單位)。
第八條 社會組織成立
1.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持省文化廳或省文物局批准檔案及相關材料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許可審批。
2.獲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組織,要按規定時限完成籌備工作,並向省文化廳(或省文物局)、省民政廳提交登記備案材料。
第九條 未經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得以社會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條 社會組織分支機構
省文化廳不再受理社會組織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設立初審。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執行省民政廳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事項變更
社會組織變更下列事項,應報省文化廳審查同意,並向省民政廳申請變更登記:
(一)名稱;
(二)業務範圍;
(三)業務主管單位;
(四)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住所;
(六)原始資金;
(七)其他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註銷
(一)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省文化廳審查同意,向省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1.完成或改變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分立、合併或自行解散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二)社會組織申請註銷登記,應在省文化廳業務處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經省文化廳同意後,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社會組織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社會組織終止或有重大變更事項與原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性質、業務範圍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組織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四)社會組織應在完成變更、終止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文化廳備案,由省文化廳向社會公布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的換屆、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業務主管部門、註冊資金、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項,應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式,按規定事先報省文化廳審核同意後,向省民政廳申請變更登記。
(一)社會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基金會召開理事會進行換屆,應按規定提前向省文化廳報送相關檔案。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核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未履行會員大會及換屆審核程式,省文化廳對換屆結果不予認可。
(二)社會組織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如為黨政領導幹部兼任,應按照省委組織部有關規定,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相應的報批手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文物監察總隊工作人員和廳屬單位領導幹部(包括在職幹部和離退休幹部),在社會組織兼任職務,須報文化廳人事處審批備案。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應事先向省文化廳報送擬任人選情況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章程規定程式進行表決,再報省文化廳和省民政廳備案。
(四)章程修改應符合示範文本的格式和內容,並履行規定程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須報省文化廳初審,再報省民政廳審批核准。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應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一)社團開展年會、涉外活動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等,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的時間、地點、議程安排等有關事項;社團開展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需要報批的,還應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二)社會組織應對照“三個不得開展”(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沒有規定的不得開展,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不得開展,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內的不得開展)的要求,嚴格控制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需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三)社會組織要加強對主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不得只掛名收費、不參與管理;不得以承包或變相承包的方式將活動的組織工作轉包。確需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大型活動部分工作的,要通過與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或契約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將各項責任落實到位。對因管理缺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社會組織不得擅自設立各種評比獎項,不得搞收費評比或以評獎為名變相斂財。
(五)社會組織舉辦活動對外宣傳要客觀、真實、準確,不得誇大其詞、含糊其詞,誤導民眾;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廳或其他政府部門的名義進行宣傳。對外要規範使用本單位核定的名稱,不得擅自在單位名稱前冠以“浙江省文化廳”、“浙江省文化廳直屬”、“浙江省文化廳主管”等誤導性辭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將黨和政府領導列入活動組織機構進行宣傳。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興辦與其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化廳核准,省民政廳備案。社會組織不得接受社會有關實體的掛靠。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主辦的內部刊物、公開發行的報刊,應按期及時報送省民政廳。社會組織創辦報紙、期刊和編輯發行出版物,須按國家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要加強財務管理,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
(一)社會組織應依據國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聘用有執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從事財務工作,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二)社會組織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我廳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社會組織每年年終前要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
(四)社會組織的經費,以及開展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業務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五)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凡專職及駐會工作人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應按有關規定積極參加等級評估工作。省文化廳每年對取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文化廳人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本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報告。廳人事處負責將社會組織工作總結和工作計畫在省文化廳官網上予以公布,並會同相關業務主管處室,對社會組織的年度工作和財務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每年應按時參加年度檢查。未參加年度檢查的,按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商省民政廳給予相應處置。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及時將動態資訊、基本信息、年度重大事項等內容及時錄入浙江省文化廳官網“社會組織線上管理系統”,進一步加強自身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要接受業務主管處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工作對接聯動機制。
第二十四條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省文化廳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