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
使命:賡續國學,薪火相傳,構建和諧社會。
宗旨:弘揚中國國學,昌盛華夏傳統文化,復興中華文明。
綱目:致力大愛、至善、和合傳播;推動五倫五常、四維八德活動;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願景:創立中原最具影響力的社會團體。
目標:打造中原文化產業新名片。
價值觀:富在於活在財富之中,貴在於活在他人心中。
組織原則:學習、精進、陽光、快樂、和諧、慈善。
踐行辭:國學進萬家 聖賢行天下 深耕神州地 復興大中華
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中央關於重視哲學社會科學的號召,參與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為弘揚博大精深的華夏傳統文化做貢獻。
(二)協助政府和相關部門培訓哲學社會科學及傳統文化業界人才隊伍,組織會員開展課題研究,指導學術交流,協調科研項目攻關,匯集與傳播學術成果。
(三)為會員提供科研課題、學術方向、諮詢信息和業內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講座、演講、專題研討,推動專業科研與開展交流活動,普及傳統文化科研成果和產品。
(五)培育和提高會員傳統文化素養,提高科研水平,保持中原傳統文化起源與發祥的領先地位,參與河南文化強省建設。
(六)組織團體科研攻關,為政府文化產品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方面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與智力支持。
(七)組織會員學術研究,為當代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與發展尋根求源,提供傳承脈絡信息支持。
(八)廣泛聯繫省內與全國、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全球華人華僑專業機構和業內人士,組織會員和同業間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破解憂患和困難。
(十)教育和鼓勵會員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善賒和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十一)組織會員參與省文化廳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河南省國學文化促進會(簡稱:省國學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河南省國學文化促進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國學文化研究單位和個人以及有志於促進國學文化發展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法律本團體的宗旨:弘揚中國國學,昌盛華夏傳統文化,復興中華文明。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規範。
第四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文化廳;管理登記機關:河南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河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與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中央關於重視哲學社會科學的號召,參與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為弘揚博大精深的華夏傳統文化做貢獻。
(二)協助政府和相關部門培訓哲學社會科學及傳統文化業界人才隊伍,組織會員開展課題研究,指導學術交流,協調科研項目攻關,匯集與傳播學術成果。
(三)為會員提供科研課題、學術方向、諮詢信息和業內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講座、演講、專題研討,推動專業科研與開展交流活動,普及傳統文化科研成果和產品。
(五)培育和提高會員傳統文化素養,提高科研水平,保持中原傳統文化起源與發祥的領先地位,參與河南文化強省建設。
(六)組織團體科研攻關,為政府文化產品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方面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與智力支持。
(七)組織會員學術研究,為當代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與發展尋根求源,提供傳承脈絡信息支持。
(八)廣泛聯繫省內與全國、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全球華人華僑專業機構和業內人士,組織會員和同業間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破解憂患和困難。
(十)教育和鼓勵會員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善賒和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十一)組織會員參與省文化廳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吸收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河南省從事國學文化研究單位以及有志於促進國學文化發展的單位。
(二)個人會員:從事國學學習、教育和研究的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熱愛本行業者。
(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參加本團體意願的參與者。
(三)對傳統文化倡導及認可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也可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本團體相關資料、信息查閱權和索取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信息和問題,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規定時限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相關媒體上發出除名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做出重要決定或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需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的另外職權是:表決通過名譽會長,特聘專家,高級顧問。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副會長組成。名譽會長,特聘專家,高級顧問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審議本團體年度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會長辦公會議需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秘書長、副會長、任期每屆四年。會長、秘書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總務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總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本團體的對外交流、內部協調和指導。
第三十條本團體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本團體執行機構。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總務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六)科研成果流轉資費。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用於經業務主管單位或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事業建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1年0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