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數字地震台觀測質量評比辦法

為加強對浙江省數字地震台的技術管理,維護觀測系統長期穩定運行,保證台網在地震監測預報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制定《浙江省數字地震台工作質量評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數字地震台觀測質量評比辦法
  • 外文名:暫無
  • 地址:浙江省
  • 內容:檢查評比的內容
檔案全文,評比標準,獎勵執行,附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浙江省數字地震台的技術管理,維護觀測系統長期穩定運行,保證台網在地震監測預報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制定《浙江省數字地震台工作質量評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由浙江省地震局驗收通過的數字地震台,其工作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本《辦法》進行檢查,記載成績。
第三條 對檢查評比成績優異的台站及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條 檢查評比的內容:
(一)台站運行率;
(二)台站地震數據可用性;
(三)台站技術管理質量。
第五條 檢查評比的方式:
(一)由浙江省地震局進行年中檢查和年度總評。年中檢查由主管部門委託台網中心對各台上半年度各項評比的內容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通報各台。年度總評將組織各台站及省局有關人員按本辦法進行質量評比。
(二)按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分別評比計分及獎勵。

評比標準

第六條 台站觀測工作質量評比由三部分內容組成:台站運行率(50分)、地震數據可用性(30分)、台站技術管理質量(20分)。
(一)台站運行率的檢查:
對各台全年運行率進行統計,無論是儀器故障、傳輸故障、電信交割線路、還是數據丟包,都計入非正常運行率中,一次連續斷記最多計24小時。由省局台網中心負責進行統計。
運行率達到80%,按30分計,往上每增加1%,增加1分,每下降1%,扣0.5分。
(二)地震數據可用性的檢查:
根據各台站的實際監測能力進行,選取20個可用性地震進行地震數據評比。首先將台站所在地區(行政區劃)內ML2.0級以上、省內及鄰區30km以內ML3.0級以上地震列為備查地震。若地震數量超過20個則從中抽取進行評比,若不足20個則從鄰省Ms5.0級以上、台灣Ms6.0以上、國外Ms7.0級以上地震中抽取補足20個,若依然不足則以實際數量進行評比。
評分標準(對每個地震):
1、波形全部丟失,扣30分;
2、波形部分丟失,無P波,扣20分;
3、波形部分丟失,無S波,扣10分(短周期台站對遠震不檢查此項);
4、波形部分丟失,不影響P波、S波識別,扣3分。
對抽取的每個地震事件逐項檢查評分後,最後求和取平均分作為實扣分數。
(三)台站技術管理質量的檢查:
各市縣科技局、地震局應落實本地台站的代管人員,做到熟悉台上設備(數采、modem、UPS電源及整個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狀態,能夠按要求重啟設備。省局台站的值班人員每天應查看一次設備。地方台站的代管人員每星期至少二次到台上查看設備,並對設備運行情況進行記錄。省局台站或地方台站接到台網中心故障通知後做到立即或1小時內(限地方台)到台上解決故障或報告故障情況。排除故障後應做好維修記錄。
評分標準:
1、台站日常維護管理(18分)
(1)各台站有專用的日誌或記錄本,維護、檢修的內容要填寫清楚、真實、完整。符合要求不扣分。未按要求進行維護檢查並登記,每缺一天扣0.5分,每漏一項,扣0.2分,扣完為止。
(2)到台上處理故障的時間按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區別對待。
省局台站:接到台網中心故障通知後20分鐘內能排除故障並及時向台網中心報告情況或雖無法自行排除故障但能初步查明故障原因並及時向台網中心報告則不扣分。否則每延遲10分鐘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地方台站:接到台網中心故障通知後做到1小時內能排除故障並及時向台網中心報告情況或雖無法自行排除故障但能初步查明故障原因並及時向台網中心報告則不扣分。否則每延遲10分鐘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2、守台人員業務素質(2分)
由台網中心根據各台站人員判斷故障、處理故障的能力等幾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檔。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各檔得分為:
省局台站:優秀:2分;良好:1.6分;合格:1.2分:不合格:0.5分。
地方台站:優秀:2分;良好:1.7分;合格:1.3分:不合格:0.6分

獎勵執行

第七條 根據《辦法》有關內容統計各台站得分,得出台站工作質量總成績。
總成績≥90分為優秀;≥80分為良好;≥70分為合格;<70分為不合格。
第八條 評比結果:省局台站評出工作質量總成績第一名、第二名;地方台站評出工作質量總成績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別予以獎勵。
第九條 檢查評比工作,由浙江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負責實施,並對年度評比情況進行評議和審核,提出評比結果意見,報浙江省地震局批准。

附則

第十條 根據台網運行和各台站的工作狀況,本《辦法》將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地進行年度修訂,以不斷改進評比辦法,做到評比公正、公平、合理。
第十一條 對省內有感的、破壞性或社會影響大的地震,各市縣科技局、地震局以及省局台站在地震應急中受到省人民政府或省地震局表揚的,在評比中給予加分,加分幅度為1.0分,同一序列地震以主震為準,多個地震時最高加2.0分。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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