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通知》是浙江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1996]5號
  • 發布日期:1996-01-26
  • 生效日期:1996-01-26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1996]5號
【發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試點國有企業
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通知
(浙政〔199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的現代企業試點工作,現就妥善解決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揮就業服務機構作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一)解決企業下崗待業人員的再就業,既要防止企業把富餘人員過多地推向社會,加重政府和社會就業壓力,又要防止片面強調企業自行消化而加大企業改革難度。各級政府和勞動等部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從當地實際出發,對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實行多渠道分流,切實做好試點國有企業分流到社會上的富餘職工的接收、救濟和安置工作,並積極幫助他們再就業。逐步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
(二)加強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建設,培育勞動力市場。各級勞動部門要以職業介紹機構為基礎,逐步建立勞動力供需信息網路,擴大供需信息發布範圍,疏通勞動力供需渠道;幫助企業對富餘人員進行轉業或轉崗培訓;對求職登記的下崗待業人員實行免費服務。就業服務機構要深入企業,調查了解企業下崗人員的狀況,明確優先服務對象,與企業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崗待業人員的有效途徑。3鼓勵企業主管部門建立本系統的職業中介機構,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餘缺調劑和勞務
輸出,勞動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給予指導、配合和幫助。
(三)加強使用勞動力的管理。企業新增就業崗位優先安排下崗待業人員;對有下崗待業人員的企業,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勞動力;在下崗人員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條件的新職工。
二、鼓勵企業創造就業機會,積極消化下崗待業人員
(一)鼓勵企業發揮區位、人才優勢,利用後勤服務機構開辦二、三產企業,安置下崗待業人員。新辦企業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含就業轉失業的社會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含60%)以上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含30%)以上但不滿60%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兩年內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不滿30%的,根據實際安置待業人員數,按年人均1500元的標準,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
(二)鼓勵本地其他企業吸收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使用試點國有企業一名下崗待業人員,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當年扣減1500元的應稅所得額。
(三)鼓勵本地其他企業招用試點國有企業的大齡下崗待業人員。凡企業招用男45歲以上,女40歲以上的下崗待業人員,並簽訂三年以上用工契約的,試點國有企業可按人均不超過一萬元的標準向用人單位支付安置費,費用可從工資基金中列支。
(四)鼓勵試點國有企業組織下崗待業人員勞務輸出。勞務輸出的下崗待業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由原企業保留其勞動關係。企業也可根據下崗待業人員從事勞務輸出的收入情況,收取20 ̄30%的勞務收入作為企業交納該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和勞保醫療費用的補充。
(五)本地其他企業使用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替代外地勞動力的,可將因此而節約的費用,納入企業公益金或工資基金。
(六)試點國有企業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開發新的生產經營項目,興辦第三產業或以其他方式開展生產自救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使用生產自救費給予有償扶持。
三、允許下崗待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
(一)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受聘於外省市的企事業單位。與原企業簽有勞動契約的,經與企業簽訂協定後,其勞動關係可暫作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二)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從事合夥經營、個體經營或興辦私營企業,持單位待工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申領營業執照;其勞動關係可保持兩年不變,兩年內停發工資和停止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兩年以後,根據經營情況再與企業協商解決。
(三)下崗待業人員合夥經營或從事個體經營,取得營業執照後願意與原企業脫鉤的,原企業可按下列標準之一給予資金上的扶持:
1、按不低於當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兩年的待工生活補貼;
2、按每滿一年工齡,給付一個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資收入70%的補助費。
所需費用可從工資基金中列支。
(四)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在待業期間憑單位出具的待工證明,到社會上(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有收入的勞務活動。在此期間,除工傷所需醫療等費用由勞務輸入方承擔外,其他醫療費可由原單位支付;其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由原單位視情決定。
(五)經原單位同意,下崗待業人員流動到其他單位工作,允許有三個月的試工期,期間原單位保留其勞動關係不變。
四、實行離崗退養制度
(一)下崗待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實行離崗退養。
(二)離崗退養職工可以到社會上從事有收入的勞務,可以從事合夥經營、個體經營或興辦私營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申領工商執照。
(三)離崗退養職工的待遇,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有條件的企業也可參照退休人員待遇。生活費標準不應低於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並隨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而相應增長。離崗退養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企業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其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單位繳費部分仍由單位繳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企業支付給離崗退養人員的費用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列支。
五、鼓勵企業對下崗待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為再就業創造條件
企業應按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和企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努力提高職工技術素質。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在師資、場地等方面有困難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給予幫助;在經費上有困難的,可按下崗待業人員生活補貼費10%以內的標準從企業管理費用中按實列支,也可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准,按規定用轉業訓練費給予扶持。
六、加強下崗待業人員管理,保障下崗待業人員基本生活
(一)發給下崗待業人員的月生活補貼費,不應低於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
(二)加強對下崗待業人員的管理。企業應定期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進行就業形勢宣傳和有關知識學習、培訓,及時提供上崗及有關就業信息。下崗待業人員未經企業批准同意,兩次無故不參加企業組織的學習、培訓,企業可暫停發放其生活補助費;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企業安排上崗及勞務輸出的,企業可予辭退。
(三)關於下崗待業人員的生活。對待工時間較長、沒有其他勞務收入、生活比較困難的下崗待業人員,要優先提供上崗機會;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待業人員,企業工會應給予必要的幫助和適當的生活救濟;夫妻雙方在同一非停產企業的,不得同時下崗待業,已經同時待工的,企業應安排一方上崗;夫妻雙方不在同一企業同時下崗待業的,雙方企業應通過協商安排一方上崗,雙方企業協商不成,無法安排上崗的,待工期間,雙方企業應在待工生活補助費標準上給予照顧。
(四)企業有關安置下崗待業人員的實施方案,應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工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確保這一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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