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通知》是2001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通知
  • 發布日期: 2001-08-02  
  • 生效日期:2001-08-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47號
【發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發〔2001〕4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1996年以來,針對繭絲綢行業面臨的困難,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通過實行貿工農一體化改革,基本理順了蠶繭收烘管理體制,改善了收烘秩序,提高了收烘質量,避免了“蠶繭大戰”的發生;桑園面積和蠶繭產量得到穩定,農民種桑養蠶的收益有所增加;絲綢工業通過改革、調整和整改,改變了連年虧損的被動局面,實現了全行業扭虧轉盈。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機構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繭絲綢行業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精神,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促進我省繭絲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穩定發展蠶桑生產,特作出如下能手通知:
一、繼續推進貿工農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改革
(一)以資產為紐帶,促進貿工農之間的經濟聯合。鼓勵一體化公司以資產為紐帶,通過改組、控股、參股、聯合等方式,與工業企業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不斷總結和推廣公司與蠶農聯合的試點經驗,通過加強對蠶農的服務、訂立蠶繭收購契約和工貿返利等形式,形成公司與蠶農之間的經濟聯合,促進規模經營和蠶桑產業化進程,形成“公司+農戶”、“公司+蠶農合作組織”、“公司+工廠+農戶”等經濟利益共同體,建立和發展穩固的原料基地。
(二)理順關係,政企分開。政企合一的絲綢公司,其行業管理的行政職能劃歸經貿委(經委)。企業不再套用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也不再比照行政級別確定企業經營者待遇,實行適應現代化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管理辦法。
(三)完善蠶業管理體制。隨著市、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的進行和絲綢公司體制改革的深入,各地要根據不同情況,對蠶業管理站體制進行相應改革。蠶業管理站的改革要與市、縣(市、區)農業事業單位的改革同步進行,享受同一政策;對蠶業管理站機構和人員的歸屬,應從有利於一體化絲綢公司的發展、有利於調動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出發,由當地政府決定;蠶種場、蠶種冷庫、催青室和蠶種公司的歸屬,應與蠶業管理站的歸屬相一致;蠶業管理站歸入絲綢公司的,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其蠶業行政執法、行業管理等行政職能從絲綢企業劃歸到政府的職能部門。
(四)發揮繭絲綢行業協會作用。在政府轉換職能和繭絲綢企業走向市場的情況下,要充分發揮繭絲綢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要協助政府承擔部分行業管理的具體職能,健全組織和規章,搞好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
二、調整完善蠶繭收烘管理體制
(一)改革鮮繭收購定價方式。從2001年中晚秋繭收購開始,鮮繭收購價格定價方式由中央指導下的省級政府定價,改為省級政府指導價,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預測價格,按照繭絲綢的生產和市場情況,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指導價格,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具體收購價格由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省定指導價格,考慮毗鄰地區價格平衡,組織當地絲綢行業協會、鮮繭生產和收購企業及有關方面協商後自主定價。省有關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監督檢查,防止因價格差距過大引發蠶繭收購秩序混亂。
(二)規範渠道,規範運作,穩定收烘秩序。在蠶繭主產區,繼續發揮貿工農一體化絲綢公司鮮繭收烘主渠道作用。在此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可以由市、縣(市、區)絲綢公司為主,絲廠按自願的原則適當出資,共同組建蠶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各方共同管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有絲廠門莊繭站可以繼續保留,其他有條件的絲廠,經批准也可設立門莊繭站,實行劃區收繭。非主產區,可以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範圍內收繭。推動鮮繭收購經營單位與當地絲廠聯合收繭,與農民或蠶農合作組織簽訂契約收繭。各地採用何種方式收繭,由市、縣(市、區)政府決定。
(三)實行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製度。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自有資金,固定的收購場地、評繭儀器、繭灶和倉儲設施,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以及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鮮繭收購經營單位要與蠶農建立長期穩固的產銷關係。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具體細則,由省經貿委會同省工商局、省質量技監局等部門制定。省經貿委在徵求省工商局、省質量技監局意見後,認定鮮繭收購經營單位的資格,負責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經營單位憑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
對鮮繭收購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審核一次。對嚴重違規或不符合要求的經營單位,省經貿委要取消其經營資格,並向社會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切實加強鮮繭收購管理。嚴禁無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經營鮮繭業務,一經發現,嚴肅查處。鮮繭收購單位不得將鮮繭收購資格證書轉讓、倒賣,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其收購,不得接受無證單位和個人的業務掛靠,違者取消其收購資格。切實保護蠶農收益,任何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在收購中都不得向蠶農打白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對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在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打擊質量違法的行為。
乾繭交易要逐步實行公證檢驗制度。
三、穩定發展蠶桑生產
(一)高度重視桑蠶生產的基礎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和蠶繭主產區政府要繼續貫徹“鞏固提高,穩定發展”的生產方針,把蠶桑作為浙江現代農業的主導產業之一,在發展效益農業、農業產業化、農業園區化、農田整治等方面,通盤考慮,統籌安排。
(二)加快桑地園區化建設。發揮區域優勢,進一步鞏固以嘉興、湖州蠶區為重點的蠶桑基地,建立桑地流轉機制,扶持蠶桑生產大戶,促進我省蠶桑生產向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和社會化服務邁進,實現蠶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三)增加對桑園基地建設和科技開發的投入。桑園基地建設,以農民投入為主,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從農業發展基金、蠶桑改進費中撥出專款,專項用於桑園基地建設;絲綢企業也要採取不同形式,對桑園基地進入投入。農業科研部門要加快桑、蠶新品種的選育,省科技部門要組織對先進評繭方法的協作攻關。
(四)最佳化蠶種生產結構及布局。控制生產規模,壓縮蠶種生產總量,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利用市場機制,通過合併、改制、轉產等辦法,優勝劣汰,逐步改變目前蠶種場數量多、規模小的狀況,形成一批規模大、質量優、效益好的優勢蠶種場。蠶種場的結構調整要有利於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關閉蠶種場的職工。
加大對蠶品種資源保護、蠶品種培育、疫病防治、蠶種質量檢測技術等基礎研究和蠶種繁育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五)改革蠶種產銷管理體制。要打破地區封鎖,允許蠶種跨地區流通,促進蠶種資源最佳化配置,大力推廣套用優良蠶品種和優質蠶種。外省蠶種進入我省,必須經省蠶種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疫後方可調入。
蠶種生產和經營實行“資格認定、分級管理、契約訂購、統一供種”的辦法。蠶種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技術力量、質量檢驗設備及足夠的資金。蠶種生產規模一般在5萬張以上。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的具體細則,由省農業廳會同省經貿委制定,並負責認定蠶種生產、經營資格,發放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蠶種生產、經營單位持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每年審核一次,並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要求或違反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取消其相應的資格,並由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蠶種,違者一律取締。嚴格蠶種出庫管理,禁止蠶種生產、經營單位向無證單位和個人出售經營用蠶種。原蠶種及以上蠶種由省蠶種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生產、經營;一代雜交蠶種由各蠶種場按訂購契約組織生產,各市、縣(市、區)蠶種經營單位負責統一供種。
建立健全蠶種質量標準和檢驗機構,完善蠶種質量檢驗、檢疫體系。加強蠶種質量檢驗監督和控制,嚴格執行農業部有關蠶種質量標準。省蠶種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省內蠶種質量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並依據檢驗、檢疫結果核發蠶種質量合格證,檢驗結果定期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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