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治理水路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治理水路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水路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浙政發〔2000〕215號)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0]215號
【發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2000-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水路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浙政發〔2000〕21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改善水路交通環境,保障水路運輸有序暢通,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治理公路“三亂”的有關精神和交通部、公安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禁止在水路上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交水發〔1999〕357號)意見,決定對全省水路“三亂”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證需要,控制數量”的要求,批准交通、公安、林業部門在港口(碼頭)、航道及航道設施上設定水上檢查站252個,其中交通部門履行檢查、監督、征費職能的港航(港務)管理檢查站187個;公安部門水上治安檢查站41個(在處置突發事件時,經縣以上公安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時間內增設臨時治安檢查點);林業部門水上木材檢查站24個(包括公路木材檢查站兼管水上檢查職能的14個)。寧波港務局檢查站的設定,由交通部另行批准。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水上設定各種形式和目的的檢查站點。
二、經批准設定的檢查站,應對外公布設站的批准檔案、工作範圍、檢查內容;涉及收費的,要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各檢查站要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聘請監督檢查員。
三、實施監督、檢查的船(艇)應有明顯的執法標誌。執法檢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除持有工作證、警官證、行政執法證等有效證件外,須統一佩戴由省交通、公安、林業主管部門制發的《水上港航(港務、治安、木材)檢查證》,並在規定的站點或工作轄區內實施檢查。要嚴格依法行政,文明檢查,嚴禁超越工作範圍和部門許可權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刁難船民;不得隨意攔截、追逐(堵)、扣押或滯留船舶。
四、檢查站收費或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建立健全票據審核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治理水路“三亂”工作的領導,組織糾風、交通、公安等部門開展清理整頓,並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工作。各級交通、公安、林業部門要加強對各檢查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人員的職業道德、依法行政、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各級糾風部門要加強明查暗訪,對發現的“三亂”行為,要嚴肅查處,及時糾正;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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