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省委〔1997〕25號)精神,為減輕企業負擔,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取消舊機動車市場交易費等12項省政府設立的涉企等行業事業性收費項目,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1-11
【生效日期】1999-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1-11
【生效日期】1999-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費項目的通知
(浙政發〔1999〕3號1999年1月1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予以公布。
取消的涉企等收費項目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現予以公布。
取消的涉企等收費項目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取消的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費項目名單
1.舊機動車市場交易費(交易市場管理費)
2.企業單位人防建設費
3.教育配套費
4.土地使用金
5.城市規劃管理業務費
6.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費
7.風景區道路維護費
8.城市供水設施增容費(自來水增容補助費)
9.退休職工生活費
10.衛生髮展調節資金中向私營(包括股份制和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個體藥店或其他單位收取的管理費(通過社會捐助、財政扶持的除外)
11.節能監測、複測收費
12.水利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