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由浙江省政府獎學金由浙江省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
  • 外文名:Zhejiang Provincial Technical College Provincial Government Scholarship
  • 創辦時間:2023年9月25日 
  • 創辦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 
政策依據,主要內容,評審辦法,

政策依據

1.《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浙江省普通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
3.《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

(一)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申請學生應當符合申請的基本條件、年級要求和成績表現等要求,同一學年獲得中職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省政府獎學金。
(二)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各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名額由全日制在校生人數、辦學質量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經費編入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單位預算。
(三)申請與評審。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由各校制定評審實施細則,組織評審並在校內公示。各校評審材料由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匯總報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獲獎學生名單。
(四)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獎學金由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撥付各校,再由各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各技工院校對省政府獎學金須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省人力社保廳不定期對各校評審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評審辦法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20〕39號)精神,為做好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以下簡稱省政府獎學金)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技工院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工學校。
二、省政府獎學金由省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的名額由全日制在校生人數、辦學質量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 
三、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獎學金申請人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五、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技師、預備技師、高級工學習階段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學生。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學習成績排名位於年級同一專業前15%(含15%);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年級同一專業前1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品質、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的,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後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前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省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職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代表國家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入圍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在國際性職業技能競賽獲前10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等全國性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20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15名),在省級競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市級競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本辦法中的省級競賽和市級競賽按照《浙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的競賽體系認定。
3.在創新發明、產教融合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鑑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獲市級及以上青年崗位能手、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傑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
5.其他在創業創新、技術技能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異的。
六、省政府獎學金是國家獎學金的補充和延伸,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省政府獎學金。
七、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要求,提出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省人力社保廳同意。
八、省人力社保廳將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經費編入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單位預算。
九、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十、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具體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十一、各技工院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技工院校內部應成立省政府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校領導、專家學者和教師代表組成。根據評審工作實際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小組,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十二、各技工院校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本校省政府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評審意見,擬定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並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各技工院校將評審結果、評審方案、“表現突出”證明材料等資料按要求報送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
十三、省政府獎學金評審要求:
(一)材料完整:上報材料須及時、齊全、完備、真實、有效。
(二)程式規範:各校評審工作須符合規定程式。
(三)條件相符: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須符合申請條件。
十四、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匯總各校評審意見,形成全省評審報告,報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獲獎學生名單。
十五、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於12月10日前按公布的各校獲獎名單,將省政府獎學金撥付各校。各校須於當年將省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十六、各技工院校要切實加強管理,合規合理、公平公正做好省政府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將有關支付憑證和工作情況建檔備查,確保省政府獎學金真正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十七、各技工院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省政府獎學金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八、省人力社保廳不定期對各技工院校評審獎學金的情況進行抽查,一旦發現或經投訴舉報查實違規違紀行為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十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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