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徵收排污費和罰款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國務院《征...
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修正) (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2日經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浙江省徵收排污費和罰款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根據《...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一)《浙江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
第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徵收的排污費和提高徵收標準收費、加倍收費、滯納金、罰款,全部納入財政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不得用於與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無關的開支。第十八條 徵收的排污費的80%作為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其各占的比例及使用方法,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河南省徵收排污費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洛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
第二條 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條 本省境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個體工商戶(以...
(八)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簽證費、諮詢費,以及應列入成本的排污費。(九)流動資金借款利息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列支的社會借款集資利息。(十)銷售商品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委託代銷手續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十一)辦公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材料...
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購置費;7.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鑑證、諮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排污費;8.按規定支付的護橋保路費:9.集中費;10.按規定列入成本的損失性費用:行車事故損失、客貨運事故損失、旅客及路外傷亡支出、機車修費、材料燃料物資...
1.審核各項生產費用支出,是否遵守國家規定的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有無違反開支標準等不良現象。2.審核生產過程中材料物資的消耗是否有計畫和定額,是否節約,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是否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定額,有無浪費現象。3.審核工資費用的支出以及工資附加費的計提是否正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