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規定

該規定是由1990-09-11發布的對少數民族(除壯族外)計畫生育問題的規定。

【發布單位】8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11
【生效日期】1990-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規定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五號公布
根據《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少數民族(除壯族外)計畫生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夫妻雙方均是少數民族的,經批准,可以按計畫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均是農業戶口的農民、漁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的,經批准,可以按計畫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少數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經批准,可以按計畫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其他問題,適用《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本規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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