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是一部法律法規,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援疆資金的籌措調撥,第三章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援疆指揮部的財務管理,第五章援疆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足額籌措、管好用好我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建設資金(以下簡稱援疆資金),確保對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根據中央和省對口支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援疆資金的籌措、調撥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總量控制,分縣切塊。我省籌措的援疆資金規模總量由中央核定;市縣籌措的援疆資金規模由省財政分年度核定。阿克蘇地區所屬縣(市)和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的援疆資金規模根據我省援疆資金總規模實行分縣切塊,包乾使用。
(二)核定規模,分級管理。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的規劃根據分縣切塊資金規模製定,項目總投資嚴格控制在切塊資金規模內。援疆資金實行“項目化”計畫管理,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是安排援疆資金的依據。援疆資金根據“誰實施、誰管理”的原則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撥付。
(三)統籌調度,餘缺調劑。省財政對全省援疆資金實行統一調度。承擔援疆任務的市應籌措的援疆資金與援疆項目計畫之間的差額由省財政進行餘缺調劑,不承擔援疆任務的市、縣(市)應籌措的援疆資金全額上繳省財政。
(四)國庫調撥,專款專用。援疆資金的籌措、調撥、使用和餘缺調劑,應當遵守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的規定,通過國庫調撥,實行專款專用,收支明細核算,確保援疆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規範。

第二章援疆資金的籌措調撥

第三條2016年至2020年我省援疆資金由省與市縣分年籌措,具體籌措辦法另行制定。籌措的對象為省本級、杭州市等30個市、縣(市),以及寧波市(含所屬縣市)分年籌措。具體名單附後。具體籌措額度由省財政廳按年核定下達。
第四條承擔援疆資金籌措任務的縣(市)和舟山市財政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核定的籌資額度列報同級財政支出,在收到省財政廳核定檔案後1個月內,將援疆資金足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五條承擔援疆任務的市應籌措的年度援疆資金總量超過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部分,要通過本級財政上繳省級國庫;不足部分由省財政下撥到市財政包乾使用。麗水市和衢州市援疆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撥付到市財政。
第六條全省援疆資金年度總規模難以滿足當年項目實施計畫需要的,承擔援疆任務的市要按照省財政廳核定的額度,臨時墊付下一年度應籌措的援疆資金,確保援疆項目順利實施。
第七條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援疆指揮部)應在當地銀行開設援疆資金專戶,用於接收、存儲和支付援疆資金,實行統一核算。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年度援疆項目資金計畫經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下達給省援疆指揮部,並抄送省對口支援辦公室和相關市財政部門。
各市援疆指揮部的年度援疆項目資金計畫,由省援疆指揮部下達。
第九條援疆指揮部按照年度援疆項目資金計畫,根據項目內容、建設進度,分批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申領援疆資金。
第十條援疆指揮部要按照年度援疆項目資金計畫和建設進度支付援疆項目資金,加強管理,確保援疆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條援疆資金的支付範圍包括:
(一)城鄉居民飲水、城市保障性住房和農村抗震安居及遊牧民定居房、學校、醫院(衛生院)、農村照明、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
(二)農村供電、農業灌溉等農村、農業基礎設施;
(三)幹部人才選派,幹部、人才和勞動力技能培訓,社區陣地建設,城鄉規劃設計、項目建設管理等服務;
(四)列入省年度援疆項目實施計畫內容和對口支援雙方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採用代建制方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其代建管理費根據現行財政制度規定,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由財政部門委託同級援疆指揮部統一核定。核定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援疆項目資金計畫在實際執行中因設計變更、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材料漲價等原因而發生資金節餘或超支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援疆項目實施調整計畫和資金調整計畫。
項目完成後實際投資如超過批准概算,經省對口支援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審核後不予調整概算的,超支部分由同級財政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全額投資援疆項目如獲中央、新疆自治區等補助,項目資金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省財政廳批准後可調整用於其他援疆項目。
第十五條屬於基本建設的援疆項目竣工後,其竣工財務決算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委託援疆指揮部審核批覆,決算審批後資產交付當地有關部門或單位使用管理。
不屬於基本建設的援建項目,由援疆指揮部列明有關開支的清單,經審計部門審計後予以核銷。

第四章援疆指揮部的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援疆指揮部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機構經費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制定內部審批程式和控制制度,確保援疆資金和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規範、安全和高效。援疆指揮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援疆指揮部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配置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配置標準由省援疆指揮部統一核定。
第十七條援疆指揮部的工作經費必須單獨建賬核算,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
援疆資金不得用於援疆指揮部自身的經費開支。
第十八條援疆指揮部應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援疆資金和工作經費收支簡報,並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第五章援疆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援疆資金籌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疆資金收支情況定期統計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和分析援疆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援疆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援疆資金足額籌措、安全使用和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援疆資金的使用情況經審計並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援疆指揮部或項目實施(承建)單位的有關人員利用職權截留、擠占、挪用援疆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4號)同時廢止。各市財政部門可按本辦法規定,修訂本市援疆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附:承擔援疆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市)名單
承擔援疆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市)名單
一、杭州市
杭州市本級、桐廬縣、建德市、臨安市
二、溫州市
溫州市本級、樂清市、瑞安市
三、湖州市
湖州市本級、德清縣、長興縣
四、嘉興市
嘉興市本級、嘉善縣、平湖市、海鹽縣、海寧市、桐鄉市
五、紹興市
紹興市本級、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
六、金華市
金華市本級、東陽市、義烏市、永康市、浦江縣
七、舟山市
舟山市本級
八、台州市
台州市本級、臨海市、溫嶺市、玉環縣
九、寧波市(含所屬縣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