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局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防震減災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地震部門保密工作規定》、《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工作規定》等,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秘密載體管理細則
- 地點:浙江省
- 實質:地震局秘密載體管理細則
- 章數:五章
背景,正文,
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防震減災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地震部門保密工作規定》、《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工作規定》等,制定本細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紙介質載體包括檔案、資料、地形圖等;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碟、優盤、移動硬碟、錄音筆、錄音帶、錄像帶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負責製作、收發、傳遞、保存和銷毀秘密載體的所有部門、單位。
第四條 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全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局保密委員會對各部門、單位執行本細則的情況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秘密載體的製作
第六條 製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防震減災工作國家秘密範圍規定》(中震發辦〔2004〕127號)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應當編排順序號。
第七條 紙介質秘密載體由局保密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統一製作。
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的場所里製作,製作完成後交由局保密辦公室統一登記。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與網際網路相連的電腦上製作、瀏覽磁介質秘密載體或存儲涉秘信息。
第八條 製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及時交由局保密辦公室統一銷毀。
第三章 秘密載體的收發與傳遞
第九條 秘密載體由局保密辦公室統一收發,收發秘密載體時,應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十條 傳遞秘密載體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傳遞前需進行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袋牌上應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
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秘密載體時,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縫處應當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使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二)秘密載體應交由局保密辦公室統一通過機要通信指派專人傳遞,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三)絕密級秘密載體在杭州市內傳遞時,由局保密辦公室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並實行專車二人護送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第四章 秘密載體的使用
第十二條 局保密辦公室收到秘密載體後,由局領導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確定知悉人員的範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
絕密級秘密載體知悉範圍為副廳以上領導幹部,各單位、部門因工作確需閱讀和使用,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到局保密辦公室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在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時,不得私自攜帶外出。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取保護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由局長批准,並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由分管局長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第十四條 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第十五條 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複製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複製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製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
(二)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分管局領導批准。
(三)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四)複製秘密載體,必須到局保密辦公室履行登記、編號手續,由局保密辦公室指定複製地點,複製件應當視同原件進行保管;
第十二條 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彙編。
經批准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時,不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
彙編秘密檔案、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
第十三條 傳閱和使用秘密載體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秘密載體不得隨意堆放,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時,應當將它們放入保密設備。
(二)秘密載體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歸還局保密辦公室,任何人不得無故留存。
絕密級秘密載體使用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秘密載體裡的內容不得私自摘錄、引用,確因工作需要摘錄、引用的,應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絕密級秘密載體禁止摘錄、引用。
第五章 秘密載體的保存和銷毀
第十四條 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涉密部門、單位應定期對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局保密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本局制發的秘密檔案、資料,由局保密辦公室在年終統一收回銷毀,各接收單位、部門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七條 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第十九條 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部門或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二十條 秘密載體的銷毀由局保密辦公室按照省保密局的規定統一執行,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用於記錄秘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任何存儲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質都被視為秘密載體,並按相應規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局保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從即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