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嚴肅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提高科技計畫參與和執行主體的誠信水平,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根據科技部第11號令《關於在國家科技計畫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決定》、《國家科技計畫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計字〔2004〕225號)和浙江省科技廳《浙江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浙科發計〔2007〕306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
第二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是指我局科技管理部門配合省科技廳、中國地震局等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個人在參與和執行各級科技計畫項目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並做出相應行政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及其他科研不端行為;違規使用科研經費;評價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四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目的是提高我局科技計畫管理水平,提高局科技計畫相關主體的誠信水平,從機制上約束和規範科技計畫相關主體的行為,提高政府科技資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
第五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對象是參與和執行科技計畫的相關主體,包括科技計畫的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執行者主要是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等,評價者主要是指評審專家和評估機構,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託履行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管理人員。
第六條科研誠信建設應與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經費管理、相關主體行為規範管理、績效考評等方面有機結合。對於在從事科技活動中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堅持奉行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相關主體,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推薦其承擔或參與各級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評價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七條成立局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公室,負責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日常工作,成員由局科技處、人事處、發財處、紀審處等相關部門組成。
第八條局下屬單位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局科技管理部門開展科技計畫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的依據包括項目契約、計畫任務書與委託協定書、項目預算書等正式承諾、科技計畫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等。
第十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1.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的信用管理。對項目申報人在遵守項目申報有關規定、保證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以及項目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在項目立項評審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2.科技計畫項目預算的信用管理。對項目申報人在編制經費預算、配套及自籌經費籌集、財務情況報告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以及項目預算評審單位和個人在預算評審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3.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信用管理。對項目執行者在人員組織、開展合作、經費使用和落實、項目進展報告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以及項目管理者在監督和管理工作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4.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信用管理。對項目執行者在研究開發工作總結、產品技術指標檢測、項目經費決算、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行為中的誠信情況,以及審計機構、檢測機構、產品用戶、驗收專家等在項目驗收工作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配合省科技廳、中國地震局等科技計畫主管部門,記錄、提供項目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在參與和執行省科技計畫項目中的信用情況。
第十二條科技計畫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對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科技計畫相關主體的身份信息和參與科技活動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相關主體在從事科技計畫活動中的不當行為以及所受到省科技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置情況,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相關主體在從事科技計畫活動中得到的獎勵。
第十三條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科技計畫信用信息,評價省科技計畫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並在各級科技項目推薦、立項、預算、實施和驗收過程中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局科技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超過項目契約書或項目計畫任務書規定的結題之日1年,經管理部門通知後仍不提請項目驗收並不做出合理解釋的,暫停其申報同類科技計畫項目資格2年。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項目執行者做出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3.中止項目,並責令限期改正;
4.終止項目,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
5.在2年內不得申報省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等。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專家和評價機構等在項目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過高過低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行政決策錯誤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不得作為科技計畫項目的評價者。
第十八條接受委託履行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項目管理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相關部門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對科技計畫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評價和處置等信息不得用於科技計畫管理以外的用途,有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和科技信用宣傳,通過宣傳、培訓等各種誠信文化教育活動,促進我局科技計畫相關主體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局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