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
- 發布部門:浙江省政府
- 發文字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傾銷與反傾銷
應對辦法,辦法全文,
應對辦法
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增強企業抵禦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鼓勵企業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企業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包括預警、協調、應訴、評估等。
第三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應當遵循防範在先、積極應對、權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應對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職責提供下列協助:
(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提供必要財政支持;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為出口產品反傾銷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提供人力資源支持;
(三)外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為赴境外處理出口產品反傾銷突發案件的任務審核(審批)和證件辦理提供便利並開通綠色通道。
各級海關依法向商務部門提供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有關的統計信息、諮詢服務等。
第六條
有關行業組織(包括被省商務部門確定為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和未確定為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下同)應當發揮自律和協調作用,收集、核實、報送有關信息,組織、協助企業開展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
第七條
有關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完善企業會計制度,規範出口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業組織報送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並履行應訴主體義務。
第八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為出口產品反傾銷工作提供專業服務。中介組織參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委託人之間的約定,維護委託人利益。
第九條
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出口產品反傾銷宣傳和培訓,幫助企業提高應對意識和能力。
企業應當完善內部培訓制度,提高自身應對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市場拓展、境外投資等方式避免出口產品反傾銷或者減少反傾銷措施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以下簡稱預警點行業組織)負責收集涉及本行業出口產品的反傾銷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
鼓勵非預警點行業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有關行業組織;情況緊急的,可以直接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
預警點行業組織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通知有關企業,並提出應對建議。
商務部門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並提供應對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
省商務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預警通報會;認為應訴過程中有關事項需要協調的,應當組織召開應訴協調會。預警通報會或者應訴協調會可以由省商務部門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組織召開。
第十四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立案後,由涉案產品所在行業的預警點行業組織承擔組織應對職責;涉案產品所在行業無預警點行業組織或者省商務部門認為有必要的,省商務部門應當協調確定相關行業組織承擔組織應對職責。
預警點行業組織或者經省商務部門協調確定承擔組織應對職責的行業組織,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組織、督促涉案企業參與應訴;
(二)指導涉案企業配合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的調查;
(三)組織、協助涉案企業開展磋商、談判等工作;
(四)涉案企業包括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的,與國家或者相關地方的有關行業組織進行溝通、協作。
第十五條
有關行業組織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過程中組織無損害抗辯的,其在聘請律師、制定應訴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參與無損害抗辯的企業的意見。
國家有關行業組織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過程中組織無損害抗辯的,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負責協助。
第十六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決定應訴的,應當自應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應訴的信息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報送省商務部門。
被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選為強制應訴的企業決定不應訴的,企業應當自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公布強制應訴企業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商務部門說明不應訴的理由。
第十七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業組織或者應訴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商務部門,並提出應對意見或者建議:
(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實施歧視性政策或者調查方式的;
(二)應訴企業之間存在分歧,相關行業組織協調存在困難,可能影回響訴結果的。
第十八條
應訴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排斥其他涉案企業應訴;
(二)詆毀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應訴企業利益;
(三)採取其他可能對應訴秩序或者行業整體應訴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關行業組織或者應訴企業在應訴過程中需要非應訴企業提供有關材料的,應當與非應訴企業簽訂保密協定,併合理使用取得的材料。
第二十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或者進口國(地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利害關係方發起複審,應訴企業決定參加複審的,相關行業組織予以協助。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或者進口國(地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利害關係方未發起複審,但相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對本行業有不利影響的,由相關行業組織協調應訴企業發起複審。
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相關行業有不利影響的,應當建議應訴企業或者相關行業組織發起或者參加複審;應訴企業或者相關行業組織拒絕發起或者參加複審的,應當向商務部門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經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向省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省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應當向國家商務部門提出開展多(雙)邊交涉等應對措施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涉及的事項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需要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的,經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向省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省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涉及的事項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需要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的,應當向國家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預警點行業組織負責建立本行業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檔案,按年度對涉及本行業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進行行業影響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報送省商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
參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的有關部門(機構)、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應當對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以及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應訴企業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商務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獲知預警信息後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通知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立案前獲知的涉及出口產品反傾銷的信息,以及在立案後對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