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決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決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在2008.06.23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決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516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
對《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決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號令發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號令發布)、《浙江省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號令發布)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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